{"billNo":"1100311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49: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00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006","提案人":["羅致政"],"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有鑑於汽車牌照經吊扣、吊銷仍行駛於道路上之行為日益嚴重，並肇生多起嚴重車禍事故。本席等特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歐珀","何志偉","王美惠","湯蕙禎","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羅美玲","莊瑞雄","張廖萬堅","蘇巧慧","邱議瑩","江永昌","賴品妤","蔡適應"],"說明":"依監察院資料，民國96年至102年全台汽車註銷牌照數49萬2,575萬輛，未依規定繳回車牌23萬4,864輛，未繳回率高達47.7%，註銷後再有違規情事21萬9,984輛，肇事率高達44.7%。可見此一問題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爰明定汽車牌照經吊扣、吊銷之繳回期限及處罰規定，並加重汽車無有效牌照仍行駛於道路之處罰。","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7","說明":"一、汽車牌照為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之要件，除有釐清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之功能外，更富有確保交通安全之功能，亦為通過定期安全檢驗之明證，而無有效牌照之車輛，除無法釐清責任歸屬外，更有危害交通安全之可能，爰新增未依期限繳回之處罰。\n\n二、為遏止無牌照及使用不法車牌之歪風，爰加重處以沒入之處罰。","修正":"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十一、牌照經吊扣、吊銷未依期限繳回。\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現行":"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n\n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n\n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n\n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07","說明":"新增吊扣或吊銷之牌照繳回期限。","修正":"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n\n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且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n\n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n\n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