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0: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6007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6007","提案人":["翁重鈞","李德維","林文瑞","溫玉霞"],"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李德維、林文瑞、溫玉霞等20人，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持續嚴峻，世界各國對於出入境多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導致我國許多旅外國民因此面臨戶籍被強制遷出而影響其相關國內事務之重要權益問題，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但書規定，排除適用出境二年以上戶籍遷出登記之規定，俾利戶政機關辦理戶籍業務有所依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孟楷","鄭麗文","魯明哲","許淑華","吳怡玎","吳斯懷","費鴻泰","謝衣鳯","陳雪生","孔文吉","羅明才","林思銘","陳以信","廖婉汝","徐志榮","萬美玲"],"說明":"一、按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之國民，戶籍將會被強制遷出；然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持續嚴峻，世界各國（包括台灣）為避免疫情擴散，對於出入境多採取嚴格管制措施，也因此打亂我國旅外國民返國計畫，導致旅外國民多面臨戶籍除籍的問題。\n二、復鑑於旅外國民有許多個人國內相關事務都會與是否設籍有關，包括有全民健保投保、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率及投票權利……等；是以，許多旅外國民皆擔心，倘若未來又再遇到類似因天災或重大傳染病疫情等事變之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返國之特殊情形，造成出境超過二年，戶籍也因此被強制遷出，進而損害其相關重大權益問題。\n三、參酌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復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4月15日（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又據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295號函解釋，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n四、職是之故，爰提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增訂第三項第三款但書規定，排除適用出境二年以上戶籍遷出登記之規定，並將相關細節規定授權予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戶政機關辦理戶籍業務有所依循。","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增訂第三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及第四項。\n\n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世界各國（包括台灣）為避免疫情擴散，對於出入境多採取嚴格管制措施，也因此打亂我國旅外國民返國計畫，導致旅外國民多面臨戶籍除籍的問題。\n\n三、鑑於旅外國民有許多個人國內相關事務都會與是否設籍有關，包括有全民健保投保、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率及投票權利……等；是以，許多旅外國民皆擔心，倘若未來又再遇到類似因天災或重大傳染病疫情等事變之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返國之特殊情形，造成出境超過二年，戶籍也因此被強制遷出，進而損害其相關重大權益問題。\n\n四、參酌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復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4月15日（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又據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295號函解釋，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n\n五、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增訂第三項第三款但書規定，排除適用出境二年以上戶籍遷出登記之規定，並將相關細節規定授權予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戶政機關辦理戶籍業務有所依循。。","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者。\n前項第三款所定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之事變、排除適用之地區或國家，及戶籍遷出登記延長之期間等，由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另定之。\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現行":"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1-05-06-修正:93","說明":"配合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增訂第三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