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2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000"}],"議案名稱":"「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50: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013號","laws":["07184"],"提案編號":"1021委26013","提案人":["黃國書","鍾佳濱","何志偉","張廖萬堅","林宜瑾","賴品妤"],"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鍾佳濱、何志偉、張廖萬堅、林宜瑾、賴品妤等22人，為推動我國太空發展、鼓勵太空活動、發展太空產業並為火箭等發射載具建立規範，並明確太空業務之權責，爰提出「太空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致政","管碧玲","李昆澤","張宏陸","蘇治芬","王美惠","湯蕙禎","許智傑","江永昌","賴瑞隆","羅美玲","邱志偉","陳秀寳","范雲","周春米","吳思瑤"],"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太空發展應以和平為目的\n\n三、鑒於實務上，從事太空活動會有以噪音或廢棄物等影響環境之虞；同時台灣可能用於發射場域之用地，多位於或鄰近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於其上之山川河海，故將環境保護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納入本法之宗旨。\n\n四、國際太空相關之公約行之有年，台灣在國際參與上雖仍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然不能自外於國際既有之規範，無論有無簽署，均應主動配合相關國際公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在以和平為目的、維護環境、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遵守國際相關公約等原則下，從事太空活動並發展太空產業，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用詞之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科學研究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絡、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及其他太空載具活動等行為。\n\n二、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n\n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或無人及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太空飛機及酬載。\n\n四、發射載具：指乘載太空載具發射至太空之火箭或飛行器。\n\n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試驗、準備、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活動時，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n\n六、發射場域：專用於發射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經濟、交通、內政、國安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範圍，相關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明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二、主管機關須擬定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n\n三、本條第三款，發射場域用地問題，涉及土地取得及對周遭環境之影響、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等諸多議題十分複雜，須由行政院層級跨部會協調、規劃。","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n\n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與宣導。\n\n三、發射場域用地之統籌協調。\n\n四、與太空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n\n五、其他有關太空發展、太空產業之統籌、協調事項。"},{"說明":"一、為明確化太空發展基本政策應包含之內容，爰參照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明定基本政策應包含之項目。\n\n二、明訂主管機關應提出國家太空計畫，以為我國太空發展訂立階段性目標。","增訂":"第五條　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應包含：\n\n一、太空發展與太空活動之目的及範疇。\n\n二、太空活動與產業之推動與執行策略。\n\n三、太空活動與產業所需基礎設施之需求評估與規劃。\n\n四、太空產業之投資促進與財政規劃。\n\n五、太空專業人才之培育。\n\n主管機關應依太空發展基本政策提出國家太空計畫。"},{"說明":"一、為順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爰規定應設立獨立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並另定專門之組織法。\n\n二、為明確化國家太空中心之職掌，爰將其掌理事項定於本法。","增訂":"第六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事項，政府應成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相關業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太空計畫之執行\n\n二、太空載具及發射載具之監督管理。\n\n三、太空載具及發射載具之註冊登記。\n\n四、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n\n五、發射場域之管理。"},{"說明":"為完善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之擬訂，爰規定應設立國家太空諮詢會，以廣納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產業界等相關人士之意見。","增訂":"第七條　行政院應設立國家太空諮詢會議，以完善擬訂國家太空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n\n國家太空諮詢會議之幕僚事務，由國家太空中心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太空活動之監督管理"},{"說明":"依照聯合國「外太空條約」第六條之國家責任原則：「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且第七條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亦規定「射入外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因此，無論對公、私部門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均應有對應之發射國之概念。爰參照民航法，規定可登記為我國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之資格。","增訂":"第八條　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n\n一、我國政府所有。\n\n二、我國國民所有。\n\n三、依我國法律設立，在我國有主事務所之下列法人所有：\n\n(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我國國民。\n\n(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我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我國國民。\n\n(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我國國民。\n\n(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我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我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n(五)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我國國民。\n\n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我國之太空載具，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我國太空載具，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太空載具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負責者，經撤銷他國登記後或無他國登記時，得於我國申請登記。"},{"說明":"一、為強化對太空載具及發射載具運用之監管，爰規定於運用前六個月內，包括已登記為我國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及我國以外之前述載具在我國境內發射者等，均應為登錄。\n\n二、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九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國家太空中心辦理登錄：\n\n一、為我國之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n\n二、於我國境內發射。\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n\n前項登錄及其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太空中心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前項登錄及其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由於發射載具之發射仍具風險性，且對周遭環境將造成影響，更有影響飛航等問題，爰規定發射載具發射前須提交發射計畫。\n\n二、發射計畫中應載明發生太空事故時之損害賠償責任。","增訂":"第十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國家太空中心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n\n前項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太空中心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太空中心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發射載具技術規範，由國家太空中心參照國際標準公告之。"},{"說明":"一、發射場域之設置牽涉眾多，複雜不易，故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取得所需用地。\n\n二、發射場域之設置，對周邊會造成一定影響甚至具有風險，因此爰規定應視影響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一條　為推動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所需用地。\n\n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人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n\n前兩項發射場域之設置、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太空載具以及發射載具之運用，其運用過程或所獲取之資訊，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因此明定國家太空中心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之考量辦理。\n\n二、從事太空活動可能於無意見或無法避免的獲取到有關國安資訊，如軍事基地部署等，爰規定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跟相關法規辦理。","增訂":"第十二條　國家太空中心辦理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業務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n\n太空活動、太空發展或太空載具獲取之資訊，有涉及國家安全者，相關人員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有關法規之規定。"},{"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太空事故"},{"說明":"考量太空事故發生之可能性，爰參照民航法第八十九條，考量事故可能發生之損害類型，明定應負賠償責任。","增訂":"第十三條　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損毀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國家太空中心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明確發生太空事故時之責任歸屬，爰規定於發射前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之所有人及發射場域管理者，應提供具體之保險或財務保證。","增訂":"第十四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始得實施發射。\n\n前項責任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國家太空中心；未通知者，國家太空中心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說明":"太空事故基於所用材料、燃料如火箭發射意外或在太空中導致零組件變質等，與一般交通事故差異甚遠。因此調查太空事故需有專門之委員會，爰於本條規定應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負責太空事故之調查。","增訂":"第十五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主管機關得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辦理。\n\n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得調查以下對象：\n\n一、太空載具及發射載具之所有人、操作者及搭乘者。\n\n二、發射許可之申請者。\n\n三、發射場域之管理者及其相關人員。\n\n四、太空載具及發射載具之研發、製造相關人員。\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為調查。"},{"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太空產業與太空活動成果之推廣。"},{"說明":"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以國家支持對太空產業之投資及創新，培植產業人才，爰明定經濟部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增訂":"第十六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經濟部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下列事項：\n\n一、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n\n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n\n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n\n四、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n\n五、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n\n六、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一、明定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太空資訊之推廣及利用。\n\n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太空物質與資訊之歸屬原則。\n\n三、對太空科普教育及太空資訊推廣利用，科發基金應補助之。","增訂":"第十七條　國家太空中心應協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推動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太空載具獲取資訊之推廣及利用。\n\n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與其他天體之物質與資訊，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n\n前項物質與資訊，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將資訊無償提供或授權他人使用：\n\n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n\n二、涉及國安家全。\n\n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n\n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專案補助辦理第一項事務經費。"},{"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太空活動之原則"},{"說明":"台灣為國際社會之一份子，為善盡國際義務，遇外國載人太空載具迫降於我國領土時，應予以協助。","增訂":"第十八條　遇外國太空載具於我國領域內發生太空事故或迫降於我國領土時，應予以協助，並應協同進行調查。"},{"說明":"為促進太空發展、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國家太空中心應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及進行統計。","增訂":"第十九條　國家太空中心應蒐集國內外與太空發展、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相關資訊及為相關之調查，以利本法之執行。\n\n前項工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說明":"於本條規定太空發展應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已促使相關公約之效力內國法化。","增訂":"第二十條　太空發展應以和平為目的，並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說明":"為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爰規定本法之規定涉及原住民族權益事項，原住民族相關法律優先於本法。","增訂":"第二十一條　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優先依原住民族相關法律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罰　　則"},{"說明":"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發射火箭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相關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違反第九條，運用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未登錄，或未依照第九條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者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說明":"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無正當理由提供太空載具所獲取資訊之罰則。","增訂":"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訊或授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