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不予審議","mtime":"2024-01-18T17:50: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697號委員提案第26015號","laws":["01923"],"提案編號":"697委26015","提案人":["賴瑞隆"],"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鑒於「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業經總統公布實施，而為名副其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應修改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以因應園區實際運作及需求，爰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王美惠","何欣純","邱議瑩","陳歐珀","陳亭妃","陳秀寳","林俊憲","蘇治芬","鍾佳濱","林岱樺","楊曜","蘇震清","羅美玲","黃國書","鄭運鵬"],"對照表":[{"law_id":"01923","law_name":"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n\n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n\n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n\n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n\n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n\n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n\n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n\n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n\n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n\n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n\n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n\n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n\n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n\n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n\n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n\n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n\n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n\n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n\n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n\n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n\n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處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處掌理之，並受管理處之監督及指揮。\n\n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3:01923:2020-12-30-全文修正:5","說明":"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定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修正":"第五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n\n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n\n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n\n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n\n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n\n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n\n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n\n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n\n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n\n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n\n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n\n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n\n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n\n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n\n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n\n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n\n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n\n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n\n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n\n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n\n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處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處掌理之，並受管理處之監督及指揮。\n\n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管理處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law_content_id":"01923:01923:2020-12-30-全文修正:18","說明":"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定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修正":"第十八條　管理處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