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04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50: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019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26019","提案人":["張廖萬堅","賴品妤"],"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賴品妤等18人，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於一百零八學年度實施，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且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已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但科技領域非屬教育會考科目，為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及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宜將科技領域納入超額比序項目採計之範圍，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林岱樺","湯蕙禎","王美惠","邱議瑩","羅致政","莊競程","陳秀寳","吳秉叡","蘇巧慧","林宜瑾","黃國書","沈發惠","范雲","周春米","吳思瑤"],"說明":"一、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高級中學辦理免試入學，如遇申請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名額，得以「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及「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n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於一百零八學年度實施，原藝術與人文領域已修改為藝術領域，且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亦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及科技領域，但科技領域非屬國中教育會考科目，為使教學正常化及學生各領域均衡發展，宜將科技領域納入超額比序採計之範圍，爰此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n\n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43","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有關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錄取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之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係指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n\n三、第四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則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n\n(二)配合上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有關領域名稱之變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藝術與人文」修正為「藝術」；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科技領域並非國中教育會考之科目，為達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及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經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取得共識，均認該領域在校評量成績，得納入比序項目，爰增訂「科技」領域得作為比序項目。\n\n四、現行第五項有關「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文字，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並增訂每年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且上開事項權責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符現況。\n\n五、考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爰增訂第六項，定明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n\n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n\n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