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分別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3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0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510000"}],"議案名稱":"「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51: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166號委員提案第26024號","laws":["02530"],"提案編號":"1166委26024","提案人":["蘇巧慧","莊瑞雄","羅致政","林宜瑾","陳秀寳","莊競程"],"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瑞雄、羅致政、林宜瑾、陳秀寳、莊競程等23人，鑑於不健康飲食造成之營養不良問題對國民健康影響頗多，是各類非傳染性疾病主要發生因素之一，對於我國國民健康、社會經濟之成長及醫藥公衛體系均造成不良影響；基於政府應積極規劃、確保與宣導營養及健康飲食，建立良好支持環境，增進民眾健康，爰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劉世芳","蔡易餘","劉建國","林昶佐","羅美玲","林淑芬","王美惠","賴品妤","湯蕙禎","陳柏惟","洪申翰","林楚茵","郭國文","吳玉琴","邱泰源","王婉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對照表":[{"law_id":"02530","law_name":"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建構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之支持環境，促進飲食產業健全發展，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營養：指人體利用食物中所含之營養成分，進行新陳代謝、調節生理機能及生長發育過程之一種生理狀態。\n\n二、營養成分：指食物中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營養素，包括醣類、脂質、蛋白質、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微量元素。\n\n三、營養不良：指不健康飲食所造成人體中之營養素缺乏、過多或不均衡，致體重過輕或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之狀態。\n\n四、健康飲食：指足以提供個人適當熱量及均衡營養，且以新鮮、在地、多樣化之食材為原則之飲食。\n\n五、營養及飲食調查：指以各種調查方法蒐集、分析國民飲食變遷、營養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做為訂定國民營養及飲食攝取基準及相關政策之依據。\n\n六、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指依據營養及飲食調查或相關研究、國家政策、國民飲食習慣、性別、年齡、體重或其他相關因素，以科學實證方法所定一般人民飲食及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說明":"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n\n一、全國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與宣導。\n\n二、執行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並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n\n三、訂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n\n四、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協調。\n\n五、獎助及評鑑之規劃。\n\n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n\n七、國際交流合作。\n\n八、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n\n一、營養及健康飲食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n\n二、獎助及評鑑計畫之訂定及執行。\n\n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n\n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及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與提供。\n\n五、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以辦理本法所定權責事項。","增訂":"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營養及健康飲食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工作。"},{"說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涉及相當之專業、產業之影響及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學界與民間消費者代表之意見。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農產品業者及消費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n\n前項營養諮詢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營養諮詢會之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國民營養之確保"},{"說明":"一、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為監測國民營養狀況之重要基礎資料；藉此可了解國民長期之營養及飲食趨勢，俾使政府得擬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建議攝取標準。\n\n二、本項調查資料，亦為政府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之重要參考，故應向營養諮詢會提交報告。\n\n三、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報告，可為營養師執行膳食設計、飲食諮詢之重要依據；也可協助國民自主選用食品、健康管理、提升營養知能，故此應公布國人周知。","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監測並研究國民營養及飲食狀況資料。\n\n前項調查、監測及研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政府機關（構）、專業團體、學術機構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應依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結果，向營養諮詢會提交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報告，並公布之。\n\n第一項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為政府、相關專業人員及國人了解食品營養內容、營養成分功能之重要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之。","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定期發布更新資訊。\n\n前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項群體、是項類別，擬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同時應依該標準，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文化傳統與飲食習俗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體重、急慢性疾病現況、懷孕及生產、兒少成長、災害救助等，擬訂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n\n前項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修正一次。\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文化傳統與飲食習俗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說明":"明定特定對象之家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注意依飲食攝取基準提供符合特定對象需求之餐食。","增訂":"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之家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注意依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提供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食：\n\n一、嬰幼兒、兒童及少年。\n\n二、孕、產婦。\n\n三、老人。\n\n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人員進行醫療或相關協助時，應予宣導之。"},{"說明":"參酌羅馬宣言行動框架建議第二十二項，社會救助計畫與安全網，必須納入營養問題之考量，強化改善對象之營養不良與提升健康飲食可及性；偏遠與離島地區基於其特殊之地理狀況與需求，政府機關亦應於訂定相關計畫時納入考量。","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以改善營養不良及提升健康飲食之可及性。\n\n政府應鼓勵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民間機構，於募集、運用物資或辦理其他救助計畫時，將受贈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n\n政府應考量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說明":"基於原住民族所居住地理區域、經濟與文化結構之特殊性，應於訂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計畫時進行特殊之考量，並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為之之。","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健康權益，應依第八條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或相關研究結果，並考量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性，訂定原住民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計畫。\n\n政府機關（構）訂定前項計畫時，應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我國為天然災害頻仍之地區，依據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政府須儲備緊急糧食物資；為確保受災民眾之營養，爰規範政府進行相關儲備時應參酌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於進行災害防救糧食物資儲備時，應參酌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說明":"為使民眾與消費時得以知悉餐食之營養相關資訊，爰規範一定類別或規模以上直接供應餐食之場所，必須標示各類餐食之熱量、營養成分及其他營養相關資訊。","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類別或規模以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應於供膳場所之明顯處或菜單上，標示各類餐食之熱量、營養成分及其他營養相關資訊。\n\n前項營養訊息之內容、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膳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訂定符合國民營養及飲食攝取基準之膳食供應規範。"},{"說明":"","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與幼兒園、軍隊、法人或團體，建構健康飲食環境。\n\n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政府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應納入營養之考量，並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於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國民之健康飲食。"},{"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使用在地農產品原料與健康飲食之標章制度。","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前條所定之事項，應建立使用在地農產品原料與健康飲食之標章制度，供國民選擇食品與飲食時參考。\n\n前項標章制度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推動，需要政府與民間之協力合作，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之成立；同時亦應建立專業認證制度，以昭民眾公信。","增訂":"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以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為目的之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之成立，並建立專業認證制度。\n\n各級主管機關於推動本法所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時，得指定或委託營養師法所定之營養諮詢機構，或前項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為之。"},{"說明":"明定為辦理社區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事務，鄉鎮市區衛生所應置有營養師。","增訂":"第二十一條　鄉鎮市區之衛生所，應置有營養師，辦理社區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提供營養及健康飲食諮詢服務並協助推動本法相關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政府應積極宣導正確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運用多元之方法，宣導正確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說明":"有鑒於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訊息傳播，將造成人民健康之危害，甚至使社會產生錯誤的偏見觀念；例如各類未經證實的健康小偏方透過各種方法傳播，輕則使人民無法獲得正確知識，重則直接傷害人民健康，更讓政府公衛系統需要耗費大量資源加以澄清；爰明定不得傳播此種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增訂":"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訊息。\n\n前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路社群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參酌《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健康飲食教育之定義內容，及日本《學校給食法》第二條學校給食教育之目的；爰規範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應包含之項目。","增訂":"第二十四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應包含以下項目：\n\n一、透過良好的飲食習慣，適切的攝取營養保持健康之知識。\n\n二、加深對食材來源、生產消費過程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在地之飲食文化。\n\n三、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n\n四、其他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知能。"},{"說明":"明定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實施者之資格。","增訂":"第二十五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實施者須領有營養師證書，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營養諮詢機構或經認證之民間法人、團體培訓合格者。\n\n前項培訓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應納入相關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之課程。","增訂":"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n\n一、醫事人員。\n\n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n\n三、托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n\n四、食品、飲食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說明":"為落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爰明定相關機關（構）之評鑑，應納入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辦理成果。","增訂":"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辦理及推動，列入下列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n\n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n\n二、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依法設立之收容、安置與就養機構或場所。\n\n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說明":"明定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各類機構、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增訂":"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或幼兒園、軍隊、法人或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供國民參與。"},{"說明":"明定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社福相關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家屬、社區居民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增訂":"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罰　　則"},{"說明":"明定未依本法規定標示營養等相關資訊於餐食之罰則。","增訂":"第三十條　餐飲業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說明":"明定違反本法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罰則。","增訂":"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