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1: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26030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26030","提案人":["魯明哲"],"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有鑑於我國「勞動檢查法」對勞動檢查員明定之行為限制項目有所缺漏，爰提案「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為勞動檢查員所不容之行為，藉此強化勞動檢查之公正與有效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正鈐","鄭麗文","吳斯懷","萬美玲","謝衣鳯","林思銘","費鴻泰","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洪孟楷","陳超明","溫玉霞","楊瓊瓔","林德福","廖婉汝","李德維","許淑華","林為洲"],"說明":"一、依勞動檢查法所頒佈第一條規定，「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惟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未規範勞動檢查員不得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故應訂定明確規範。\n二、勞動檢查法旨在使政府機關瞭解真實勞動情況，若進行勞動檢查前，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恐使真實勞動情況遭事業單位隱蔽，除有損行政單位之公信力外，亦在符勞權保障之旨。\n三、本案增訂「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明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藉此強化勞動檢查的公正與有效性。","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n\n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n\n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n\n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n\n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n\n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law_content_id":"01141:01141:1993-01-07-全文修正:14","說明":"一、依勞動檢查法所頒佈第一條規定，「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惟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未規範勞動檢查員不得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故應訂定明確規範。\n\n二、勞動檢查法旨在使政府機關瞭解真實勞動情況，若進行勞動檢查前，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恐使真實勞動情況遭事業單位隱蔽，除有損行政單位之公信力外，亦難符勞權保障之旨。\n\n三、本案增訂「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明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藉此強化勞動檢查的公正與有效性。","修正":"第十一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n\n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n\n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n\n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n\n五、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n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