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2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000"}],"議案名稱":"「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明文","何志偉","蘇震清","邱志偉","劉櫂豪"],"連署人":["陳亭妃","莊競程","陳素月","湯蕙禎","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許智傑","邱議瑩","王美惠","莊瑞雄","趙正宇","李昆澤","黃國書","蘇治芬"],"mtime":"2024-01-18T17:45: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032號","laws":["07184"],"提案編號":"1021委26032","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何志偉、蘇震清、邱志偉、劉櫂豪等20人，有鑑於探索太空不僅能夠滿足人類對宇宙本質的了解，更能夠促進人類生活的整體提升。而根據摩根士丹利在2017年發表的報告，推估2040年太空產業將成長至1兆1,000億美元，相較現在約3,000億美元的規模，足足大了近4倍。各國政府為了確保未來在太空活動中占有優勢，都在加大相關投資。除此之外，民間商業力量也在大舉進入太空領域。目前負責執行我國太空計畫的國家太空中心，僅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的研究單位，對外參與國際級太空計畫的層級不足，對內沒有太多主導權，許多產業布局都只能被動接受。而從國家戰略層級來看，台灣已經成為美國印太戰略重要一員，太空或衛星相關的技術，與現代軍事發展息息相關，為了確保國家安全，也絕對必須加以重視。所以負責太空發展的單位層級，必須拉高到直屬行政院的層次，因此草案研擬設立太空發展部，專門負責太空發展政策、法令的研擬、規劃及推動。台灣是全球發展太空科技產業最好的基地之一，具備了完整供應鏈，經營成本又相對低廉，且是廣大亞太市場的便捷跳板，政府為了因應這一波太空產業的浪頭，扶植國內相關企業，將投入251億預算力挺，打造台灣除了是矽島之外，也成為新的太空產業島。由於當下我國太空發展並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為確定台灣太空產業發展的法制環境，降低國內外業者投資的法律不確定性，奠下台灣飛向宇宙願景的重要基石，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涉及複雜之管理，亟需要完善的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事務發展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以專門單位推動太空事務發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太空：指距離地球海平面高度一百公里以上之空間。\n\n二、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絡、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n\n三、太空產業：指由政府、學術機構或民間廠商進行太空活動所形成之產業領域。\n\n四、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由政府、學術機構或民間廠商所研發製造，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飛行器。\n\n五、太空載具：指由政府、學術機構或民間廠商所研發製造，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n\n六、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n\n七、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太空發展部。"},{"說明":"主管機關之權責。","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n\n一、太空發展政策、法令之研擬、規劃及推動。\n\n二、太空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n\n三、太空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四、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n\n五、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n\n六、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n\n七、國際交流合作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事項。"},{"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說明":"從事太空發展必須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增訂":"第五條　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說明":"一、參酌《外太空條約》第九條，任何國家從事太空活動，須避免使太空環境遭受有害之汙染、或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之變化。\n\n二、從事太空活動，自應依國內各項環保法規，保護國內環境安全。","增訂":"第六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與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說明":"從事太空發展，亦應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增訂":"第七條　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說明":"一、太空發展涉及非常專業之科學知識體系，同時也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源、預算；因此，國民對國家太空發展政策的支持非常重要。\n\n二、為此，政府應積極的透過各種管道，向國民說明我國太空發展的現況及未來規劃。","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之關心與理解，透過各種教育、宣導等途徑，向國民說明之。"},{"說明":"太空發展涉及民生安全及社會秩序，因此，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增訂":"第九條　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說明":"參酌《登錄公約》、韓國「太空開發振興法」，爰規範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制度。","增訂":"第十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太空載具、發射載具，應向主管機關登錄其型式與用途。\n\n前項登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酌韓國「太空開發振興法」、日本「人造衛星發射及管理法」，爰規範任何發射載具在發射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射許可。","增訂":"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預定發射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實施。\n\n前項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酌韓國「太空開發振興法」，規範發射許可之取消事由。","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於下列狀況下，得取消發射許可：\n\n一、無正當理由，逾預定發射日一年以上，仍未發射者。\n\n二、以虛偽不實之申請，取得發射許可者。\n\n三、有事實足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安全疑慮者。\n\n四、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說明":"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由於合適地點須經專業之科學判斷，且安全措施均需以最高規格，因此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建設及管理，並提供給政府各單位及民間使用。","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n\n前項場域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需要嚴密的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爰規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十四條　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之追蹤、管理、返回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酌日本「宇宙基本法」、韓國「太空開發振興法」，政府應對太空載具獲取之資訊，訂定相關利用規範。","增訂":"第十五條　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與其他天體之資訊，其於國內外之保存、處理、公私利用及傳播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太空計畫涉及之研發、製造及應用，有其特殊之敏感性與安全性之考量；爰規範民間進行太空活動，應受政府之監督。","增訂":"第十六條　民間發展太空計畫，應受政府之監督。\n\n前項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太空科技研發為太空產業之基礎，故此，政府應積極協助學術機構及民間廠商之太空科技研發，並就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項進行輔導。","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為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應積極協助學術機構及民間廠商之太空科技研發、進行產官學之合作及技術移轉，並就智慧財產權等事項進行輔導。\n\n前項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太空產業為新興產業，所需求之資金、營業方式，有其特殊性；故此，需要政府就金融保險、租稅優惠、投資獎勵等事項，研擬相關立法及措施。","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為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應研擬相關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投資獎勵之立法及措施。"},{"說明":"為促進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應建立太空產業廠商之認證制度，使之便於與國際接軌；同時，政府亦應協助國內廠商取得國外之認證。","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建立太空產業廠商資格與級別認證制度，並協助民間廠商取得國外太空產業之相關認證。\n\n前項認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說明":"明定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人。","增訂":"第二十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論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損毀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增訂":"第二十一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n\n前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發射許可。"},{"說明":"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太空事故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增訂":"第二十二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n\n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n\n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說明":"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已於2019年成立，專責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等安全事件；爰明定太空事故亦由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依法調查。","增訂":"第二十三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辦理。\n\n其調查，準用運輸事故調查法。"},{"說明":"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罰則。","增訂":"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未登錄發射載具、太空載具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