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2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議案狀態":"不予審議","提案人":["陳明文","陳歐珀","蘇震清","邱志偉"],"連署人":["陳素月","湯蕙禎","王美惠","趙正宇","張廖萬堅","邱議瑩","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黃國書","許智傑","陳亭妃","劉櫂豪"],"mtime":"2024-01-18T17:46: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03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033","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陳歐珀、蘇震清、邱志偉等17人，有鑑於機車騎士故意闖入高速公路行駛之事件時有所聞，且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然機車騎士故意違規行駛高速公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並未加重處罰，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故意闖入高速公路行駛者比照酒駕者違規施以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機車騎士故意闖入高速公路行駛之事件時有所聞，且造成嚴重交通事故，例如109年10月5日一名機車騎士故意闖入國道1號，並蛇行挑釁欲引導使之脫困的高速公路警察巡邏車，最後與小貨車發生擦撞，進而引發10車連環追撞事故，導致5人受傷。然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故意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者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並未加重處罰，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四項故意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者，比照酒駕者違規罰金額度，加重處罰，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故意闖入高速公路之情事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7","說明":"一、現行條文增列第四項故意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者，比照酒駕違規罰金額度，加重處罰，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故意闖入高速公路之情事發生。\n\n二、第五項原指稱前四項行為，修改為前五項行為。","修正":"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項行為屬故意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n前五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