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3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3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馬文君","鄭麗文","廖國棟Sufin‧Siluko","江啟臣","洪孟楷","林德福","謝衣鳯","陳超明","徐志榮","吳斯懷","鄭正鈐","陳玉珍","費鴻泰","呂玉玲","賴士葆","曾銘宗","張育美","翁重鈞","陳以信","林思銘","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李德維","林文瑞","萬美玲","吳怡玎","游毓蘭","魯明哲","林奕華"],"mtime":"2024-01-18T10:18: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037號","提案編號":"1607委26037","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31人，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因此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政府應設法保障其公民權利，使其不因距離或其他障礙而受限制。徵諸先進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制度已行之多年，而我國民主憲政與選舉投票亦行之有年，國民民主素養與政治參與文化已臻成熟，推動不在籍投票法制實為我國民主深化之重要里程。故為保障居住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政治參與權利，爰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增訂不在籍投票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僑委會統計，我國海外國民申請返國行使2020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人數達5,328人，比起2016年第14屆總統選舉的2,420人，多出了一倍。由於仍保有戶籍的旅外僑民不需申請返國投票，因此每次總統大選返國參與投票僑民實際人數更遠高於此。\n二、在民主憲政體制國家，投票權乃人民基本之政治權利，保障投票權與降低投票各種形式的障礙，更為政府責無旁貸之責任與義務，我國憲法第十七條即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衡諸先進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制度更已行之多年，目前在世界上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更有二十多個國家，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荷蘭、紐西蘭、挪威、瑞典、瑞士、英國、美國、韓國、羅德西亞與馬來西亞等國。\n三、為落實憲法對人民選舉權之保障，降低僑居國外國民行使投票權之各種成本與障礙，爰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僑居外國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除可依現行制度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權外，亦可於僑居地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投票權。","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我國憲法第十七條即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衡諸先進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制度更已行之多年。\n\n二、為落實憲法對人民選舉權之保障，降低僑居國外國民行使投票權之各種成本與障礙，爰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僑居外國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除可依現行制度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權外，亦可於僑居地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投票權，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或以不在籍投票方式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