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6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5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考試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3:29+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3-05-05","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5","字號":"院總第1339號政府提案第17417號","laws":["04605","04612"],"提案編號":"1339政17417","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n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law_id":"04612","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12:04612:2013-01-08-全文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n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修正":"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6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