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7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高虹安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虹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2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吳斯懷","孔文吉","萬美玲","洪孟楷","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陳雪生","馬文君","楊瓊瓔","鄭正鈐","林思銘","陳玉珍","林為洲","游毓蘭","李德維"],"mtime":"2024-01-18T17:46: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04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046","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鑑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能力顯著減低者，若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其監護期間均為五年以下，未能因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無法施以監護，而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期間及定期評估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引敘之項次，以維刑法之預防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應增列「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符時需。\n二、第八十七條現行第三項條文規定監護期間均為五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將因期限屆至而無法施以監護，顯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爰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之規定，以維刑法之預防性功能。\n三、延長監護期間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之權利影響甚鉅，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並參酌本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賦予檢察官聲請權，爰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延長之。\n四、為保障人權，另增訂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或延長期間內，監護處分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又審查密度隨執行期間越長而應更加嚴格，參考德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爰規定執行監護處分十年以上者，應每九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n五、依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宣告延長期間之監護處分，亦應有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之適用，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以臻明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3","說明":"一、我國監護處分之執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或令入適當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護、復健或輔導，或接受門診治療、交由最近親屬照護，亦得為其他適當處遇措施，以使受監護處分人適時接受適當方式之監護，有效達成監護處分之目的。現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應增列「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符時需。又增列後，監護處分為同時包含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符法治國原則並兼顧受處分人之利益，仍應有本法第一條後段之適用，併予指明。惟法院裁判時，應為「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之主文宣示，使保安處分執行法所規定執行之方法一體適用於受處分人，以免生爭議。\n\n二、鑑於現行第三項條文規定監護期間均為五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將因期限屆至而無法施以監護，顯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爰參考瑞士刑法第五十九條、德國刑法第六十七條e、奧地利刑法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之規定，以維刑法之預防性功能。\n\n三、按延長監護期間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之權利影響甚鉅，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並參酌本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賦予檢察官聲請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於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延長之。至於延長之期間規定為每次為三年以下，以求彈性。又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必須於執行期間屆滿前聲請，如執行期間屆滿後，因已無監護處分之存在，自不得再聲請延長之。\n\n四、因監護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保安處分非以罪責為基礎，而係以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為預防目的，如受監護處分之人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自仍有受監護處分之必要，因此，有關延長次數未予限制。又監護處分之執行已採多元處遇制度，且有分級分流等機制，已非完全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縱延長次數未予限制，亦無過度侵害人身自由之疑慮，應與憲法比例原則無違。惟應遵循上述程序經法院許可後延長之，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n\n五、無論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或延長期間，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之規定，均應一體適用，以為調節，附予敘明。\n\n六、為保障人權，另增訂第四項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或延長期間內，監護處分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又審查密度隨執行期間越長而應更加嚴格，參考德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爰規定執行監護處分十年以上者，應每九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並配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為具體作法之相關規範，以維衡平，並求完備。","修正":"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n\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執行監護處分十年以上者，應每九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現行":"第九十八條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n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n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24","說明":"一、依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宣告延長期間之監護處分，亦應有本條第一項、第三項之適用，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以臻明確。\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九十八條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n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n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