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35/11124012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35/11124012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35/11124012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235/11124012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謝衣鳯","吳怡玎"],"連署人":["游毓蘭","洪孟楷","陳超明","呂玉玲","蔣萬安","楊瓊瓔","林德福","張育美","陳以信","林思銘","李貴敏","李德維","廖婉汝","陳雪生","林奕華","許淑華"],"mtime":"2024-01-18T17:46: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2-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6048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6048","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謝衣鳯、吳怡玎等20人，鑒於近期旅遊活動意外頻傳，後續事故責任釐清及理賠曠日廢時，甚至常有理賠爭議，對於旅客及其親屬未能及時保障，爰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精神，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業者於一定範圍內負無過失責任，及明訂相關親屬之請求順位，俾利迅速提供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基本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發展觀光條例自民國（下同）58年7月30日制定公布，歷經10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6月19日。鑒於報載旅遊事故頻傳，為迅速提供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基本保障，修正重點如下：\n一、要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於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內，負無過失責任，並明訂親屬請求順位。（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n二、要求水域相關業者應於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內，負無過失責任，並明訂親屬請求順位。（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n\n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n\n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考量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多人傷亡，且事故責任之釐清及死者扶養親屬之認定，曠日費時，實務上亦常引發理賠爭議，為迅速啟動責任保險之理賠，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四項，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於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得向旅行業依第一項投保之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相關親屬之請求順位，排除保險法第九十條關於責任保險人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負賠償之責，及第九十四條關於第三人於被保險人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始具直接請求權等規定之適用，以迅速提供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基本保障。\n\n三、責任保險係由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將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由保險人承擔，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五項，明定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修正":"第三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n\n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n\n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n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n(一)父母、子女及配偶。\n(二)祖父母。\n(三)孫子女。\n(四)兄弟姊妺。\n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39","說明":"一、考量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事項之範圍及內容未臻明確，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經營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另第一項配合刪除「保險」文字。\n\n二、依第六十條第三項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惟經營業者與遊客並無保險法第十六條之保險利益關係，無法擔任要保人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另遊客多為臨時參加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縱付費以遊客為要、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保險人亦難以於活動開始前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所定核保程序。是以，課予經營業者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之義務，有窒礙難行之虞。考量經營業者因上開窒礙情事，未能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恐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經營業者顯失公平，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精神，增訂第四項，明定經營業者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於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遊客或其親屬得向經營業者依第二項投保之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相關親屬請求順位，俾遊客或其親屬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取代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之規定，以衡平經營業者與遊客之權益。\n\n三、增訂第五項，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三。","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n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n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n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n(一)父母、子女及配偶。\n(二)祖父母。\n(三)孫子女。\n(四)兄弟姊妺。\n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現行":"第六十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n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n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65","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刪除投保傷害保險之規定，理由同第三十六條說明二。","修正":"第六十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n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n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