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柏惟","王美惠","蔡易餘","陳歐珀"],"連署人":["陳椒華","莊競程","賴品妤","李昆澤","羅美玲","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劉櫂豪","范雲","陳秀寳","王定宇","王婉諭","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7:46: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6054號","laws":["07162"],"提案編號":"1554委26054","案由":"本院委員陳柏惟、王美惠、蔡易餘、陳歐珀等18人，鑑於中共透過指示、資助或委託本國人於我國進行核心政治活動之滲透，業有《反滲透法》之規範。該法第六條所定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足以規範其藉該等指示、委託或資助觸犯我國現行刑法以達成威嚇效果之行為。有關中共以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代理關係介入我國各類政治活動者，有訂定登記及揭露制度之必要（如《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等所述），以於前期管制代理中共之情事；惟於相關草案立法完成前，仍應加強《反滲透法》第六條規範內容。爰提出「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等罪章納入本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以規定中共透過指示、資助或委託本國人於我國進行核心政治活動之滲透為禁止行為，且其罰則較該法所引用之其他現行法律為高。該法第六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鑑於除中共藉由指示、資助或委託介入我國核心政治活動外，亦有以觸犯刑法所定之部分行為態樣，達干擾我國社會制度之目的。\n二、惟查該法施行至今，與中共有反滲透法所定之指示、資助或委託者並犯我國刑法相關之罪以達威嚇目的，其行為業已不限於該法第六條所定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n三、有關中共以代理關係介入我國各類政治活動者，有訂定登記及揭露制度之必要（如《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等所述），以於前期管制代理中共之關係；惟於相關草案立法完成前，仍應加強《反滲透法》第六條規範內容。爰提出《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等罪章納入本條。","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6","說明":"一、修正第六條。\n\n二、本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以規定中共透過指示、資助或委託本國人於我國進行核心政治活動之滲透為禁止行為，且其罰則較該法所引用之其他現行法律為高。該法第六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鑑於除中共藉由指示、資助或委託介入我國核心政治活動外，亦有以觸犯刑法所定之部分行為態樣，達干擾我國社會制度之目的。\n\n三、惟查該法施行至今，與中共有反滲透法所定之指示、資助或委託者並犯我國刑法相關之罪以達威嚇目的，其行為業已不限於該法第六條所定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n\n四、有關中共以代理關係介入我國各類政治活動者，有訂定登記及揭露制度之必要（如《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等所述），以於前期管制代理中共之關係；惟於相關草案立法完成前，仍應加強《反滲透法》第六條規範內容。爰提出「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等罪章納入本條。","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