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柏惟","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歐珀"],"連署人":["陳椒華","李昆澤","張宏陸","林俊憲","羅美玲","劉櫂豪","范雲","陳秀寳","黃秀芳","王定宇","王美惠","王婉諭","莊競程","張廖萬堅","蔡易餘"],"mtime":"2024-01-18T17:46: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6055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6055","案由":"本院委員陳柏惟、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歐珀等19人，鑑於月經貧窮意指女性因為生理用品之必要支出而承受經濟負擔，在特定族群中月經貧窮更是社會階層、有障礙與沒障礙者間不平等之議題，同時涉及衛生權和健康權是否得以保障。為正視障礙女性生理用品支出之特殊需求，並進一步保障其衛生權和健康權，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月經貧窮意指女性因為生理用品之必要支出而承受經濟負擔，在特定族群中月經貧窮更是社會階層、有障礙與沒障礙者間不平等之議題，同時涉及衛生權和健康權是否得以保障。\n二、障礙女性之生理用品支出因其特殊使用需求，較非障礙女性之支出為多，甚至實務上有因為外出則缺乏照顧床、無法更換生理用品，而選擇生理期間不出門；因衛生棉無法貼合使用而僅能選擇價格較高的褲型衛生棉；長期臥床僅能選擇價格較高夜用衛生棉等。被迫使用價格較高生理用品之障礙者，亦可能因為經濟負擔選擇減少更換生理用品次數，更不利於衛生及健康。除了智能障礙女性，肌肉萎縮、腦性麻痺、肌肉損傷等障礙者，其生理用品支出皆應能免費提供，或是以生理用品支出津貼；預估每月約一千元之生理用品津貼。\n三、爰此，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一款；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7","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八款為女性生理用品費用補助；現行第八款往後遞延。\n\n二、月經貧窮意指女性因為生理用品之必要支出而承受經濟負擔，在特定族群中月經貧窮更是社會階層、有障礙與沒障礙者間不平等之議題，同時涉及衛生權和健康權是否得以保障。\n\n三、障礙女性之生理用品支出因其特殊使用需求，較非障礙女性之支出為多，甚至實務上有因為外出則缺乏照顧床、無法更換生理用品，而選擇生理期間不出門；因衛生棉無法貼合使用而僅能選擇價格較高的褲型衛生棉；長期臥床僅能選擇價格較高夜用衛生棉等。被迫使用價格較高生理用品之障礙者，亦可能因為經濟負擔選擇減少更換生理用品次數，更不利於衛生及健康。除了智能障礙女性，肌肉萎縮、腦性麻痺、肌肉損傷等障礙者，其生理用品支出皆應能免費提供，或是以生理用品支出津貼；預估每月約一千元之生理用品津貼。\n\n四、爰此，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一款；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修正":"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女性生理用品費用補助。\n九、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