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31/110430073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31/11043007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31/11043007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31/11043007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7070701002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游毓蘭","陳雪生","李德維","鄭正鈐","賴士葆","費鴻泰","吳怡玎","溫玉霞","林文瑞","馬文君","廖婉汝","魯明哲","楊瓊瓔","林為洲","陳以信","羅明才","吳斯懷","鄭麗文","陳玉珍"],"mtime":"2024-01-18T17:46: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26056號","laws":["04660"],"提案編號":"1549委2605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期限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歷經時空環境變遷及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條文第一項中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更改為得延長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時間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歷經時空環境變遷及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以各類人員至國外進修之相關規定視之，「教育人員停職留薪辦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若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及「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中規定，法官及檢察官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分別為四年及三年，然公務人員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卻僅有兩年，恐不利公務人員之職能訓練。\n三、另，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因專題研究顧及機關實際需要，並考量該專題研究對於機關當前所推動及發展之業務較實際效益，然現行規定專題研究之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共九個月，恐不利於專題研究，實有修改之需要。\n四、綜上所述，為增進公務人員之職能發展，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使公務人員有充裕時間完成其專題研究。","對照表":[{"law_id":"04660","law_name":"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n\n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n\n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n\n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law_content_id":"04660:04660:2002-01-04-制定:10","說明":"一、鑒於該條文迄今已逾十八年未修改，且歷經時空環境變遷及公務人員經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改之必要。\n\n二、另以其他各類人員至國外進修之相關規定視之，「教育人員停職留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若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而法官及檢察官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分別為四年及三年，然公務人員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卻僅有兩年，恐不利公務人員之職能訓練。\n\n三、另，因專題研究顧及機關實際需要，並考量該專題研究對於機關當前所推動及發展之業務較實際效益，然現行規定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共九個月，恐不利於專題研究，實有修改之需要。\n\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改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使公務人員有充裕時間完成其專題研究。","修正":"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n\n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n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n\n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