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7070200300"}],"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楊瓊瓔","洪孟楷"],"連署人":["吳斯懷","徐志榮","游毓蘭","張育美","林德福","陳雪生","謝衣鳯","鄭麗文","馬文君","李貴敏","李德維","鄭正鈐","賴士葆","吳怡玎","費鴻泰","林文瑞","溫玉霞","廖婉汝","魯明哲","羅明才","翁重鈞","林奕華","陳玉珍","許淑華","林為洲"],"mtime":"2024-01-18T17:47: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10-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058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05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楊瓊瓔、洪孟楷等28人，鑒於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夫妻雙方都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讓夫妻雙方同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去（109）年我國出生人數僅16萬5,249人，創下歷年新低，總人口更首度出現負成長，且今年1月更只有9,601名新生兒，創下史上單月最低的紀錄，顯見我國少子化問題越趨嚴重，政府如不採取更積極作為，新生兒數恐持續下降；而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現象，將使國人扶養負擔加重，更進一步衍生勞動人口不足的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n二、其中低生育率，最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以目前我國雙薪家庭成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嬰幼兒照顧問題隨即浮現，政府實有提供更好的政策讓雙薪家庭之夫妻能無後顧之憂生育小孩，而育嬰留職停薪及發放津貼，即被視為解決此問題的良藥之一。\n三、然，就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勞工雙薪家庭之夫妻雙方皆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除維持現行夫妻雙方可分開請領半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並增訂亦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領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本條文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於第三項雖明定父母若同為被保險人時，雙方可各分別請領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然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n\n二、為改正前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三項，除維持現行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可分別請領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並增訂得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且不受第一項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享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但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不受第一項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