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楊瓊瓔","林文瑞","張育美"],"連署人":["李德維","陳雪生","曾銘宗","陳玉珍","陳超明","洪孟楷","吳怡玎","林德福","徐志榮","溫玉霞","萬美玲","魯明哲","吳斯懷","林為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47: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06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6062","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楊瓊瓔、林文瑞、張育美等20人，鑑於臺灣2018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高，當家中（外）祖父母過世時，子女有可能已經死亡、屆齡退休，又或因入獄、禁治產、重大傷病以至於無勞保身分且無實際扶養能力，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孫子女並無法請領（外）祖父母喪葬津貼。為減輕實際扶養者負擔，特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明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如遇（外）祖父母死亡，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請領喪葬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統計，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2018年達到14.05%，已成為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高齡社會」；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度老人狀況調查_主要家庭照顧者調查報告顯示，65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有困難者之主要家庭照顧者，高達37.32%也在65歲以上，扣除配偶，有相當大比例係由高齡子女媳婿來照顧。\n二、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若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請領喪葬津貼，（外）祖父母並不包括在內。然「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亦即，軍公教喪葬補助範圍包括（外）祖父母，明顯優於勞工保險喪葬津貼補助範圍。\n三、為消弭不公平現象，減輕勞工朋友負擔，爰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喪葬補助限制欄三、規定，所稱「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等條件，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之一條」，明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祖父母死亡，符合一定條件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被保險人祖父母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祖父母死亡後，其所有子女如因死亡、入獄、重病或年齡已超過65歲已屆齡退休而無勞保身分，顯無扶養能力者，得由實際負擔扶養父母及祖父母之孫子女申請喪葬津貼。\n\n三、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人口視為老年人口。","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祖父母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死亡時子女無實際扶養能力經查明屬實者，被保險人得請領喪葬津貼，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前項所稱子女無實際扶養能力，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死亡。\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n\n四、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n\n五、年齡超過六十五歲且已屆齡退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