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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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mtime":"2024-01-18T17:47: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06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068","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賴惠員等21人，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目的在於教導違規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導正不良駕駛習慣，係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惟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強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講習之規定未臻完善，致實務運作對部分高風險家庭造成事實上之歧視，且違背民法相關規範之立法精神。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制度對人民權益所造成之不當影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或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三項並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除上述處罰外，應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查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針對青少年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特別強調家長應在公權力所及之範圍外盡其管理教養之職能及義務，以確保未成年人之安全，維護交通秩序。\n二、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情形，倘違規駕駛人未能同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故拖延至其年滿十八歲，是否仍適用該項規定，現行法並未提供明確規範及應對措施。按年滿十八歲之人，依法得考領駕駛執照，非屬道路交通領域應特別保護、管制之對象；且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之趨勢，未來年滿十八歲即有行為能力，脫離家父長式之監護及教養，再無所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據此，違規駕駛人倘已滿十八歲，應許其獨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符合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n三、針對上述情形，目前主管機關實務運作之慣例，係強制要求已滿十八歲之駕駛人應偕其「違規時」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共同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否則即無法考領駕駛執照，並未允許其獨自參加。惟該措施既誤解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無法達成敦促家長善盡其管理教養責任之目的，同時亦不當限制年滿十八之人依法考領駕駛執照之權益，顯已違反行政手段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原則，應盡速予以改善。準此，為使行政機關有法可循，並明確駕駛人之權利義務，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修正之必要。\n四、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係藉由法律強制手段，促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善盡其保護教養之職責。惟我國仍存在相當數量之高風險家庭，其家庭功能常受疾病、貧困、衝突及其他各種不利因素之影響而癱瘓，致使兒童及少年之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未能得到應有之妥善照顧。在此情形下，社會上不乏十八歲以下少年獨立謀生，並於工作中無照駕駛之案例。惟現行法規範未能充分考量其高風險家庭之背景因素，以及家中主要照顧者無法盡保護教養職責之可能性，一律強制要求該等違規駕駛人應同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顯係強人所難；且往往導致駕駛人於年滿十八歲後仍無法考領駕駛執照，有對出生於高風險家庭之少年造成事實上歧視之嫌。為有效消除該等不當影響，爰修正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允許違規駕駛人於年滿十八歲後獨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以國家適當之嚇阻措施代替家長之監督管理。\n五、現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已針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情形予以明文規範，故十八歲以下之違規駕駛人倘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期程，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之。修正條文並未縱容、鼓勵違規駕駛人迴避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7","說明":"一、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針對十八歲以下青少年未領有駕駛執照，或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情形，促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公權力所及之範圍外善盡管理教養之職能及義務，以確保未成年人之安全。惟違規後已滿十八歲者，是否仍適用該項規定，現行法尚不明確，致行政機關於實務上不當侵損人民權益。爰修正第三項，並新增第四項規定。\n\n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年滿十八歲之人得依法考領駕駛執照，在平等之基礎上完整享有用路人權益；民法所定之成年年齡亦已修正為「十八歲」，並將於緩衝期後正式施行。故法律規範實不應、亦無從強制滿十八歲之人接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保護及約束。爰於第三項新增但書，允許「違規後已滿十八歲」之駕駛人獨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三、第四項新增。\n\n四、修正條文第三項但書，係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之立法精神所設，以維持規範體系及法理之一貫性；同時亦為避免行政機關逾越比例原則，不當侵害人民之權益或對部分群體造成事實上之歧視。惟現行第三項規定針對十八歲以下違規駕駛人予以特別監督及管理之立法目的，仍有維持之必要，不因第三項但書之新增而容許其任意迴避。爰新增第四項，就駕駛人「違規後已滿十八歲」之情形，加重其再犯之罰鍰數額，並允許移置保管該汽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俾駕駛人受到必要、適當之監督，以填補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角色之缺失。","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違規後已滿十八歲者，不在此限。\n前項但書情形，汽車駕駛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應當場禁止其駕駛、移置保管該汽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61","說明":"一、第六項新增。\n\n二、依現行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同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因應第二十一條之修正，爰新增第六項，以確保法規範之一致。","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n\n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後段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