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林俊憲","賴惠員"],"連署人":["林楚茵","陳超明","余天","高嘉瑜","邱顯智","李昆澤","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蘇巧慧","黃秀芳","羅美玲","高虹安","湯蕙禎","張廖萬堅","張其祿","蘇震清","黃世杰","王婉諭","陳秀寳"],"mtime":"2024-01-18T17:4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06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069","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林俊憲、賴惠員等22人，鑑於女性勞工之生理假、產假、哺（集）乳時間等相關規定係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實質平等之重要措施，亦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及我國憲法之要求。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僅對違法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衡諸相關規範體系，有輕重失衡之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有效嚇阻違法情事，落實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工作平等之促進與落實，政府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婦女在就業方面所受之歧視，包括禁止以懷孕為由解僱婦女、實施帶薪產假等制度。2000年國際勞工組織頒布《母性保護公約》，復就女性勞工懷孕、分娩、育嬰之配套制度予以詳細規範，以落實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在我國內國法方面，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女性勞工應受有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進一步規範國家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實質平等之義務。依據該意旨，性別工作平等法採行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等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並就雇主違法情形訂有罰則。惟近年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仍達每年百件以上，嚇阻效果有限，相關規範仍有改善之空間。\n二、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亦就女性勞工之產假訂有明文規範，其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與前述規定並未一致，恐生法律適用之淆亂。\n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為其立法目的，於規範體系上屬於勞基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現行第三十八條之罰鍰力度反較勞基法為輕，與本法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不符，且未能有效嚇阻雇主違法情事，爰將罰鍰額度之下限自新臺幣「二萬元」提升至「九萬元」，俾國家促進就業平等之義務得以落實，並維持勞動法規體系之一貫性。\n四、有關一般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相關工資計算之規定，係由勞動基準法第四章予以明文規範，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並就相應之違法情事訂有「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額度，且允許主管機關依個案裁量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惟雇主倘違反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之規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訂罰鍰額度上限僅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按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制度之創設目的，不僅在於維護勞工權益，亦在於消除勞動領域之性別歧視，落實憲法對於平等權及工作權之保障，故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處罰力度實不應遠低於勞基法，以免在規範體系上輕重失衡。爰將罰鍰額度之上限自新臺幣「三十萬元」提升至「一百五十萬元」，給予主管機關針對個案情形充分裁量之空間，並加強規範體系之完整性及合理性。\n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罰則，非僅為母性保護之相關規定而設，其規範內容亦包括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對於權利救濟之程序保障。該等規定以要求雇主給予公假、禁止不利處分之方式，確保人民工作權及訴訟權得以實現，攸關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甚鉅，故修正條文對違法雇主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逾越合理範圍，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45","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依法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時，雇主不得拒絕。其立法目的在於回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實質平等之要求。第三十八條並訂有相應之罰則，以落實國家推動性別工作權平等之作為義務。惟現行法定罰鍰額度之嚇阻效果究屬有限，且有輕重失衡之嫌，恐未盡立法之美意，故應予以修正改善。\n\n二、女性勞工產假之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皆有明文。惟針對違法雇主，前者訂有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額度，後者則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僅有規範體系淆亂之虞，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爰修正第一項，將罰鍰額度之下限提升至新臺幣九萬元。\n\n三、性別工作平等法屬於勞基法之特別法，針對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予以優先保障。惟本法關於生理假、產假等母性保護措施之相應罰則，其處罰力度皆遠低於勞基法之一般規定，顯屬輕重失衡。爰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額度及第四項「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之規定，將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提升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俾主管機關擁有充分之裁量空間，並增加勞動法規體系之完整性及合理性，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性別歧視之精神。\n\n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係為勞工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而設，其目的在於落實憲法對人民工作權、訴訟權之保障。為避免受僱者依法提起救濟之權利受有實質損害，徒然喪失本法之立法美意，爰將雇主違法之罰鍰額度一併提升至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