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林俊憲","賴惠員"],"連署人":["林楚茵","陳超明","余天","高嘉瑜","邱顯智","李昆澤","鄭天財Sra Kacaw","蘇巧慧","陳雪生","黃秀芳","羅美玲","湯蕙禎","張廖萬堅","蘇震清","張其祿","黃世杰","王婉諭","陳秀寳"],"mtime":"2024-01-18T17:47: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607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6070","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林俊憲、賴惠員等21人，鑑於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歧視及平等原則之要求，惟我國尚缺乏明確且具有前瞻性之法令規範及政策規劃，未能充分實現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之需求及其基本人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有系統地消除現有之障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本院復於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際，以通案決議(三十六)之方式，要求上述網站於新設及改版時符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AA以上之檢測等級（即第二優先等級以上），並取得認證標章，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之權利，完善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為確保其施行成效，履行國家保障基本人權、提供無障礙之義務，爰於第五十二條之二新增第三項規定，增進相關規範之明確性，俾政策之規劃及執行有法可循。\n二、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之規定，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發布之第2號一般性意見，任何對公眾開放或向公眾提供之服務皆應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有效、無障礙地使用，無論該服務係由政府或私部門提供。就此，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提供醫療、教育、勞動、交通、金融及其他公眾服務所建置之網站，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之機會，確保其不受歧視；國家並有義務採取適當之措施，有系統地推動、確保並監督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鑑於第五十二條之二僅以「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為規範對象，與前述意旨未盡相符，爰新增第五十二條之三。\n三、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之「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當網站未符合檢測等級A時，部分身心障礙群體將無使用其網站資訊之可能。故滿足檢測等級A係建置無障礙網路空間之基本需求，亦為當前推動友善服務措施、促進平等及基本人權保障之重要標準。如「銀行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第六條即規定金融機構入口網站應符合無障礙網頁設計規範第一優先等級要求。爰參考無障礙推廣之實務情形及相關法規之精神，訂立第一項規定，要求提供公眾服務之網站應通過（但不限於）第一優先等級（即檢測等級A）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n四、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定之「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通傳會自102年9月30日起，支應相關費用，辦理並推動各公私立機構網站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及檢測工作，以擴大身心障礙者獲取公共資訊之權益。惟歷年來非政府機構團體申請無障礙標章檢測之件數皆低於總件數10%，且其中通過人工檢測之件數未達30%，辦理成效仍然有限。爰訂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要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針對其權責範圍內之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提供適當之獎勵及輔導措施，增加建置無障礙網站之誘因，加速推動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完善。同時，為避免部分機構團體於建置無障礙網站時藉由取消部分服務功能、另設具有強制性質之「友善專區」等方式對身心障礙者造成實質上歧視，政府機關應完善無障礙檢測之相關規範，並予以適當之監督，充分確保平等權之實現。依此精神，復於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明文禁止歧視待遇。\n五、網站無障礙規範之制訂、適用及無障礙檢測之實務運作，涉及到國家政策、身心障礙者權益、各事業機構及網站開發者之法定義務等多重面向，故第五十二條之三新增條文之施行，應以各界代表之充分研商、協調為基礎，並有完善之配套規範。爰訂立第四項規定，給予五年之準備期，盼能有效實現無障礙網路空間之建置。","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n\n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62","說明":"一、我國無障礙網站之設計及檢測標準，係規範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之「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惟現行規範未明確禁止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致使身心障礙者往往被強制使用功能不完整之「友善專區」，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會均等、不歧視之原則，徒然折損本條立法之美意。爰於第一項明文規定無障礙網站之開發不得有任何歧視待遇，俾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保障。行政機關並應依本修正條文之精神，完善無障礙檢測之相關規範。\n\n二、第三項新增。\n\n三、據本院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之通案決議(三十六)，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於其建置之網站新設及改版時，應依「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上進行設計，並於上線前取得AA等級以上標章，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之權利，並完善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予以明文規範，俾前述決議之意旨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之規定得以落實。","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並不得因之而有任何歧視待遇。\n\n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網站之新設或改版，應通過第二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發布之第2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之措施，確保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實現，俾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行使其基本權利，不受任何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惟現行法僅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無障礙檢測，與前述意旨不符，爰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並參考《銀行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及其他無障礙相關法規之精神，新增本條規定，將其他提供公眾服務之網站納入規範。\n\n三、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之「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滿足檢測等級A（即第一優先等級）係建置無障礙網路空間之基本需求。爰於第一項要求提供公眾服務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以落實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原則之精神。\n\n四、據近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無障礙網頁標章申請及人工檢測之統計資料，非政府機構團體申請件數低於總申請件數之10%，且通過人工檢測件數未達其申請件數之30%，與政府機關（構）網站無障礙之辦理成效存在巨大落差。爰訂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要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適當之獎勵及輔導措施，確保本條規定之施行成效，協助、促進無障礙網路空間之建置。\n\n五、現行網站無障礙規範及無障礙檢測之實務運作均未臻完善，屢生爭議。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在保障平等及其他基本人權之基礎上推動無障礙空間之建置，政府機關應與相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網站開發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進行充分研商，以完善配套規範。爰新增第四項，規定本條文於修正公布後五年施行。","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三　前條以外之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提供醫療、教育、勞動、交通、金融及其他公眾服務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並不得因之而有任何歧視待遇。\n\n前項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提供適當之獎勵及輔導措施，並對其施行成效進行監督，推動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n\n前項獎勵、輔導及監督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五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