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8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257/110400125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257/110400125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257/110400125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257/110400125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5-1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1-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11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為洲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24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billNo":"1100422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3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4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400"}],"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洪孟楷","林德福","鄭正鈐","謝衣鳯","溫玉霞","李德維","吳斯懷","鄭麗文","孔文吉","林文瑞","林奕華","游毓蘭","廖婉汝","曾銘宗","萬美玲","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47: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6073號","laws":["07123"],"提案編號":"1774委2607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針對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惟僅適用於特定關係間之糾纏行為，至不具一定關係之一般跟蹤或騷擾等行為即無法加以規範並予以處罰，形成法律規範與防制不當糾纏行為之漏洞。為保護個人免於受他人無故跟蹤、騷擾之糾纏，保障個人人身與財產安全，維護個人隱私、人身自由及人格尊嚴免於日常生活上之恐懼侵擾，並進一步達到預防犯罪行為發生之目的，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rows":[{"說明":"本章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防制跟蹤騷擾之行為，避免人身安全、自由及隱私權之侵害，以維護社會及個人生活環境之安寧，達到預防犯罪行為發生之目的，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並列舉行為態樣，以求明確。","增訂":"第二條　（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n\n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對他人無故反覆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使他人心生不安或厭惡，影響他人正常生活：\n\n一、以持續監視或跟追，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n\n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他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n\n三、受他人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n\n四、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之言語或動作，或要求他人配合從事無意願之事。\n\n五、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安或嫌惡之物。\n\n六、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物。\n\n七、其他相類似之行為。"},{"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主管機關）\n\n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本章章名。","增訂":"第二章　警告命令"},{"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惡性甚高，有必要採取及時預防措施，排除被跟蹤騷擾者即時危險，並兼顧正當法律程序，遂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實務，明定警察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警告命令。\n\n二、明定被跟蹤騷擾者為限制行為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申請時，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得為其申請之。\n\n三、明定警察機關於緊急或必要時，得依職權於二十四小時內核發警告命令或應於申請人申請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決定是否核發。\n\n四、警告命令為行政命令之性質，相關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增訂":"第四條　（警告命令之申請與核發）\n\n被跟蹤騷擾者得於跟蹤騷擾行為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告命令，禁止相對人對其為跟蹤騷擾行為。\n\n限制行為能力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申請警告命令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得為其申請之。\n\n警察機關於緊急或必要時，得依職權於二十四小時內核發警告命令。\n\n警察機關於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事實及證據之調查，並以書面為下列之決定，送達申請人及相對人：\n\n一、足認跟蹤騷擾行為事實之存在，且有繼續實施之虞者，應予核准。\n\n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核發並告知其理由及救濟程序。\n\n前項事實及證據之調查、決定之作成及送達之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明定警察機關應及時提供協助排除跟蹤騷擾及保護被跟蹤騷擾者安全之必要措施。","增訂":"第五條　（保護被跟蹤騷擾者之必要措施）\n\n警察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人申請警告命令時，提供被跟蹤騷擾者排除跟蹤騷擾及保護其安全之必要措施。"},{"說明":"明定警告命令之有效期間、生效時點、效力之延長及失效之要件。","增訂":"第六條　（警告命令之生效及效力）\n\n警告命令有效期間為三個月，自送達被跟蹤騷擾者時生效。警告命令失效前，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延長之，延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n\n法院裁定防制令之核發後，警告命令失其效力。"},{"說明":"明定警告命令之撤銷及撤回，及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增訂":"第七條　（警告命令之撤銷及撤回）\n\n警告命令之申請得撤回。\n\n警告命令生效後，警察機關得依申請人之請求或必要時依職權撤銷之，其相關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明定被跟蹤騷擾者及相對人對本章警告命令之決定不服時，應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簡易程序規定請求救濟。","增訂":"第八條　（救濟程序）\n\n對本章警告命令之決定不服時，被跟蹤騷擾者及相對人應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救濟。"},{"說明":"明定警察機關於申請人申請警告命令時，應告知其得向法院申請防制令並為一定之協助義務。","增訂":"第九條　（對防制令聲請之協助義務）\n\n警察機關於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人申請警告命令時，應告知申請人得向法院申請防制令並予以協助。"},{"說明":"本章章名。","增訂":"第三章　防制令"},{"說明":"明定跟蹤騷擾行為防制令之聲請人及管轄法院。","增訂":"第十條　（聲請人）\n\n被跟蹤騷擾者得於該行為發生時起三個月內，向住居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法院聲請防制令。\n\n限制行為能力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申請防制令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社福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代其向法院聲請之。\n\n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於知悉跟蹤騷擾行為發生時起一個月內，依職權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說明":"一、明定防制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要件。法院對於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應以裁定駁回或命其補正。\n\n二、為定管轄權，明定法院得調查聲請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要求保密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以保護聲請人。","增訂":"第十一條　（聲請要件）\n\n防制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n\n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n\n聲請防制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n\n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說明":"明定防制令經聲請後應即進行審理，並於十日內裁定。不得以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防制令。防制令事件之審理，得經被害人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不公開為原則。","增訂":"第十二條　（防制令之審理）\n\n法院受理防制令之聲請後，應即進行審理程序，並應於十日內裁定。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防制令。\n\n防制令事件之審理，得經被害人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不公開。"},{"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有關聲請保護令之規定，明定法院受理防制令之聲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亦得採取隔別訊問。隔別訊問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可採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審理時，聲請人得聲請其親屬、社工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等措施。\n\n二、第四項明定警察機關提供法院調查所得相關證據資料之協力義務。","增訂":"第十三條　（法院審理調查程序）\n\n法院受理防制令之聲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採取隔別訊問。\n\n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n\n聲請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社工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陳述意見。\n\n聲請人聲請防制令前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告命令者，法院得要求警察機關提供調查所得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明定防制令之內容及身心輔導教育或治療課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十四條　（防制令之內容）\n\n法院於認有跟蹤騷擾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防制令：\n\n一、禁止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行為。\n\n二、禁止以任何方式蒐集、紀錄或持有聲請人個人非公開資訊或交付於他人。\n\n三、禁止直接或間接將聲請人之個人資訊加以傳遞、散佈、播放或登載。\n\n四、命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場所特定距離。\n\n五、命回復、賠償或返還因跟蹤騷擾行為所毀損或占有之物或電磁紀錄。\n\n六、命交付使用於跟蹤騷擾行為之物或電磁紀錄予聲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或命移除或銷毀之。\n\n七、命支付聲請人因防止或制止糾纏行為所生之費用。\n\n八、於必要時，命行為人接受身心輔導教育或治療課程。\n\n九、有關保護聲請人之措施或其他必要命令。\n\n前項第八款之身心輔導教育或治療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說明":"明定防制令應發送之人，且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機關查詢。","增訂":"第十五條　（防制令核發之通知）\n\n防制令應於法院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聲請人、相對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n\n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防制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防制令之機關查詢。"},{"說明":"明定防制令之有效期間、有權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人、每次得延長期間，及有效期間內經法院另為裁判時失其效力。","增訂":"第十六條　（防制令之期間）\n\n防制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n\n防制令失效前，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n\n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防制令之聲請。\n\n防制令於有效期間內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說明":"明定防制令核發之相關救濟程序、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等，同時明定防制令之程序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增訂":"第十七條　（防制令核發之救濟程序）\n\n相對人不服法院核發之防制令者，得於送達十日內，向法院提起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n\n法院認抗告之提起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防制令撤銷。\n\n關於防制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n\n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n\n防制令之程序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說明":"明定支付金錢、交付物品之防制令得適用強制執行。","增訂":"第十八條　（防制令之執行）\n\n支付金錢、交付物品之防制令得為強制執行法上之強制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說明":"明定相對人對於防制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式。","增訂":"第十九條　（防制令執行之救濟）\n\n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防制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n\n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防制令之法院裁定之。\n\n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說明":"本章章名。","增訂":"第四章　罰　　則"},{"說明":"一、為維護被跟蹤騷擾糾纏者人身安全及隱私，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明定當事人隱私權保護之規定。\n\n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第一項以外之人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訊。\n\n三、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人，主管機關應進行裁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增訂":"第二十條　（被跟蹤騷擾者隱私權之保護與罰則）\n\n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跟蹤騷擾者之個資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經當事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認有必要，或基於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之必要者，不在此限。\n\n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報導或記載之物品、命行為人移除內容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行為人經有關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第一項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該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明定違反警告命令者，採先行政後司法之方式加以處罰。\n\n二、參照家庭暴力防制法違反保護令罪之立法模式，明定違反法院核發防制令之刑事責任。","增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警告命令及防制令之處罰）\n\n違反本法核發之警告命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科以罰鍰後，仍不停止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n\n違反防制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說明":"本章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方式。","增訂":"第二十二條　（施行細則）\n\n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之訂定方式。","增訂":"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n\n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