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49: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26078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2607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行政文書之寄存送達生效時點，未設一定緩衝期間，惟考量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多元，人民可能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為避免其因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救濟權利，應就行政程序關於送達制度加以調整，以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行政效能；另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爰提出「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要旨：「送達制度攸關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是否能具體落實。鑑於人民可能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為避免其因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權利，……。立法機關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未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設有相同規定，基於上開說明，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所設之程序及方式，雖已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無違於平等原則，然為求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允宜考量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送達方式之與時俱進，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及人民工作狀況，以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就現行訴願及行政訴訟關於送達制度適時檢討以為因應，併此指明。」立法院於上揭解釋作成其間，亦已完成行政訴訟法第73條修正案，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n二、自前開行政訴訟法第73條修正三讀通過後，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訴願程序在內，相關文書的寄存送達皆係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甚且行政行為以行政處分為例，其作成並不當然以有人民之申請為前提，故人民未必有將受特定行政處分之預知，並無預作收受行政處分送達之協力義務，以此觀之，更有必要給予其於寄存送達後計算救濟的緩衝期間，提供人民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n三、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已非郵政機關，爰修正用語為郵務機構。","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八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n\n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n\n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n\n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n\n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80","說明":"一、郵政總局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應屬郵務機構，爰修正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十八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n\n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n\n由郵務機構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n\n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務機構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n\n前項郵務機構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現行":"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n\n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n\n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8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郵政總局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應屬郵務機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n三、現行規定對於行政文書之寄存送達生效時點，未設一定緩衝期間，惟考量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多元，人民可能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為避免其因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救濟權利，爰參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就行政程序關於寄存送達計算救濟之不變期間加以調整，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行政效能，新增第三項。\n\n四、原條文第三項規定，順次移列至第四項，並修正文字。","修正":"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n\n前項情形，由郵務機構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務機構。\n\n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起算救濟之不變期間。\n寄存機關或機構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現行":"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n\n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n\n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95","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郵政總局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應屬郵務機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n\n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n\n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務機構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現行":"第八十四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96","說明":"郵政總局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應屬郵務機構，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八十四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務機構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八十六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n\n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9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郵政總局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非郵政機關，應屬郵務機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八十六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n\n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