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800"}],"議案名稱":"「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溫玉霞","魯明哲","林思銘","鄭正鈐","陳雪生","李德維","廖婉汝","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吳斯懷","羅明才","翁重鈞","林文瑞"],"mtime":"2024-01-18T17:48: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6082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608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國人飼養伴侶動物日漸興盛，伴隨著動物醫院的開設也日益增多，目前全國的動物醫院約有1,600間，其中每間動物醫院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助理人員約1-3人，這些助理人員多半無獸醫醫療背景及正規訓練，僅由該動物醫院之執業獸醫師直接指導就從旁協助執行醫療業務。是故，本提案考量將這些助理人員（以下稱「動物醫事助理」）納入獸醫師法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爰提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物醫事助理」訂定之法源依據以完善專業訓練、考核檢測及審核認證，以及延續性繼續教育等環節，促使「動物醫事助理」在動物醫院充分發揮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目的，進而提升動物醫療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避免「動物醫事助理」違反「獸醫師法」第三十條依「獸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略以：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處分。\n二、本提修正新增「動物醫事助理」訂定之法源依據，使「動物醫事助理」納入相關管理及保障，完善動物醫事助理從訓練、考核及認證做統一之規範及管理，避免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助理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以提升整體獸醫醫療品質。","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13","說明":"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所負擔之費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而獸醫師若開立用藥，需主動交付藥品品項名稱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修正":"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並於主管機關訂定之；若有開立用藥，需主動交付藥品品項名稱。"},{"現行":"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33","說明":"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將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所受處分，於本條新增修正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佐）不得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證照或證書。"},{"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說明":"一、獸醫師之養成須經大學獸醫教育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合格，具相當程度之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加強嚇阻獸醫之密醫行為。惟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醫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n\n二、本條新增於動物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人員名稱為「動物醫事助理」。\n\n三、本條第三要求前項動物醫事助理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方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相關應遵循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n\n前項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條件、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5","說明":"未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使用獸醫師、獸醫佐或類似名稱，具誤導飼主及對受醫專業性之危害，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修正":"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