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廖國棟Sufin‧Siluko","翁重鈞","李德維","曾銘宗","游毓蘭","楊瓊瓔","吳斯懷","溫玉霞","廖婉汝","魯明哲","羅明才","林思銘","林文瑞"],"mtime":"2024-01-18T17:48: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1-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08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608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或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需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發給普通（職業）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職業病）補助費。考量此一規定，實應於天數計算再有縮減，方屬勞工權益保障之落實，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計算天數自第四日改為第二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導入第1階段TW-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Tw-DRGs）」後，在強調提升醫療服務效率、改善病人照護品質與療效，以及提供醫院品質可比較性等政策目的施展下，我國醫院平均住院日數，已呈現逐年降低趨勢。\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自47年經制定公布後，僅經歷57年及68年兩次修正；現行發給普通（職業）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職業病）補助費，需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之標準乃為68年所修正訂定，迄今已有43年未修，允宜儘速下修。","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0","說明":"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自47年經制定公布後，僅經歷57年及68年兩次修正；現行發給普通（職業）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職業病）補助費，需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之標準乃為68年所修正訂定，迄今已有43年未修，允宜儘速下修。","修正":"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現行":"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1","說明":"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自47年經制定公布後，僅經歷57年及68年兩次修正；現行發給普通（職業）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職業病）補助費，需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之標準乃為68年所修正訂定，迄今已有43年未修，允宜儘速下修。","修正":"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