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3/110210106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3/110210106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3/11021010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3/11021010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400"}],"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賴品妤","林宜瑾"],"連署人":["湯蕙禎","王美惠","羅美玲","鍾佳濱","管碧玲","洪申翰","吳秉叡","邱泰源","范雲","李昆澤","吳玉琴","周春米","賴惠員"],"mtime":"2024-01-18T17:42: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6093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6093","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賴品妤、林宜瑾等17人，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爰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九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惟參酌該條文其歷次修正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之負擔而為之保障，故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所有者，顯非保障對象，尚不宜准予適用，並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爰增訂自然人所有之適用戶數三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定自○年○月○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n\n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n\n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n\n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n\n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n\n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n\n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n\n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n\n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n\n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n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n\n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n\n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n\n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n\n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n\n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n\n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n\n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07-03-02-修正:15","說明":"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第五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九款規定係為避免苛擾、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之負擔，爰宜以自然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免徵標準者始有其適用，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尚不宜准予適用；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使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形成租稅漏洞，允宜訂定戶數限制，爰定明適用本款規定，以自然人所有全國三戶為限，排除上述法人之適用。\n\n二、第二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n\n三、配合第一項第九款增訂自然人適用免稅戶數限制，倘納稅義務人持有住家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房屋，應於超過三戶之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及持有戶數認定標準、申報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又為利第一項第九款修正之執行，於施行初期，將請稽徵機關針對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例如：自然人於全國持有超過三戶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主動寄發輔導通知函，輔導其提出申報擇定適用，以利徵納和諧，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第十五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n\n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n\n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n\n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n\n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n\n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n\n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n\n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n\n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n\n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於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n\n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n\n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n\n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n\n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n\n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n\n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n\n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n\n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自然人持有住家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房屋，應於超過三戶之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n第一項第九款持有戶數認定標準、申報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01-05-29-修正:25","說明":"一、配合法制作業，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現行第三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作業，修正為公布日期，並移列第二項但書；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自○年○月○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