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賴惠員","林岱樺","蘇治芬","李昆澤","陳素月","陳明文","蔡易餘","王美惠","羅美玲","莊瑞雄","羅致政","林宜瑾","莊競程","蘇巧慧","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何志偉","許智傑"],"mtime":"2024-01-18T17:42: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09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09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有鑑於經濟弱勢或是遭逢突發困難之民眾無法經由銀行體系借款時，最後往往被迫向地下錢莊借款而欠下難以償還之債務，對生活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且考量到COVID-19疫情自去年爆發以來為經濟投下許多不安定因素，一般民眾及中小企業主遭逢經濟困難之情況愈發頻繁。為確實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財產權基本權、落實刑法欲保障人民免於重利之危險，並建構刑法第三十二章整體內容之法規範體系一致性，於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之相關立法例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應不受不當之侵害與干擾，然高利率貸放款之情事乃造成債務人負擔更甚，尤其債務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更容易陷入此等風險之中，嚴重影響其生計、家庭，此乃法律所應避免發生之情事，且COVID-19疫情自去年爆發以來為經濟投下諸多不安定因素，為避免高利率貸放款之情況變本加厲，故應將本罪之刑責於比例原則規範下提高，以遏止此等歪風。\n二、本條於上次修正時，爰引眾多外國立法例，其中包含義大利刑法（第六百四十四條）、德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此乃證明我國乃參考歐陸法系之立法例。綜觀我國立法沿革，多有參考歐洲各國立法，今按瑞士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暴利罪之監禁期間長達五年之久，我國自有刑度提高之參考依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五年。\n三、又詐欺罪、背信罪皆屬我國刑法第三十二章之規定，其所欲保護之法益應屬相當，惟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與背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刑度上限皆為五年，故基於法體系之一致性，對於相同章節，保護法益相當之罪刑應有相同刑度之制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五年。\n四、為避免高利率貸放款者藉以其他自然人、法人等第三者之手收取不法利益，以規避刑責，爰於本條第一項中加註使自己或第三人獲有重利者皆屬本條所欲遏止之對象。\n五、按德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所規定之暴利罪，其有針對暴利情況甚為嚴重者加重刑度，然我國牟取重利之情形猖獗，實有引入德國刑法特別情事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於重利行為使他人陷於窮困或以實施該行為營業或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而得重利之三種情狀時，參考德國刑法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n六、因條文項次變更，遂將原第二項之條文更動至第三項，文字亦針對項次調整而稍有修正。\n七、本條所規範之重利行為屬結果犯，乃係重罪，又依上開相同章節應符合法體系相同之規範架構意旨，本條應明文未遂犯之處罰，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求法體系之完整及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6","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應不受不當之侵害與干擾，然高利率貸放款之情事乃造成債務人負擔更甚，尤其債務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更容易陷入此等風險之中，嚴重影響其生計、家庭，此乃法律所應避免發生之情事，且COVID-19疫情自去年爆發以來為經濟投下諸多不安定因素，為避免高利率貸放款之情況變本加厲，故應將本罪之刑責於比例原則規範下提高，以遏止此等歪風。\n\n三、本條於上次修正時，爰引眾多外國立法例，其中包含義大利刑法（第六百四十四條）、德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a）之規定，此乃證明我國乃參考歐陸法系之立法例。綜觀我國立法沿革，多有參考歐洲各國立法，今按瑞士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暴利罪之監禁期間長達五年之久，我國自有刑度提高之參考依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五年。\n\n四、又詐欺罪、背信罪皆屬我國刑法第三十二章之規定，其所欲保護之法益應屬相當，惟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與背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刑度上限皆為五年，故基於法體系之一致性，對於相同章節，保護法益相當之罪刑應有相同刑度之制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五年。\n\n五、為避免高利率貸放款者藉以其他自然人、法人等第三者之手收取不法利益，以規避刑責，爰於本條第一項中加註使自己或第三人獲有重利者皆屬本條所欲遏止之對象。\n\n六、按德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所規定之暴利罪，其有針對暴利情況甚為嚴重者加重刑度，然我國牟取重利之情形猖獗，實有引入德國刑法特別情事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於重利行為使他人陷於窮困或以實施該行為營業或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而得重利之三種情狀時，參考德國刑法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七、依條文項次變更，遂將原第二項之條文更動至第三項，文字亦針對項次調整而稍有修正。\n\n八、本條所規範之重利行為屬結果犯，乃係重罪，又依上開相同章節應符合法體系相同之規範架構意旨，本條應明文未遂犯之處罰，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求法體系之完整及一致性。","修正":"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行為，有左列情形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n一、使他人陷於窮困。\n二、以實施該行為營業。\n三、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n第一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