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林楚茵","王美惠","莊競程","蘇治芬","余天","蔡易餘","羅美玲","賴惠員","郭國文","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黃國書","鍾佳濱","陳亭妃","黃世杰"],"mtime":"2024-01-18T17:42: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6103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6103","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行政院推行「開放山林」後，管理亂象不斷，但因目前「國家公園法」之裁罰金額過輕，導致國人易生輕忽或不予重視，故應參照「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三：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為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等廢棄物、污染地面、水體者，如在國家公園區內為類似行為，應同步提高罰鍰至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將處罰態樣明確化，以資警惕。因此，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規定，適度提高罰鍰，以提升國人維護山林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六款：於非指定地點丟棄或遺留塑膠、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以期明確減少遊客棄置山林垃圾。\n\n二、修正第七款：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以強化停車管理，杜絕小型車佔用大型車、非身障者佔用身障者車位情形。\n\n三、新增第八款：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第八條所定之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者；但視覺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n\n四、將原列第八款規定移至第九款，其他未予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或遺留塑膠、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n七、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n八、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第八條所定之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者；但視覺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n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因目前裁罰金額過輕，導致國人易生輕忽或不予重視，爰參考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之類似行為，例如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為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等廢棄物、污染地面、水體，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者，若在國家公園區內從事類似行為，提高至罰鍰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以資警惕。","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