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07070100100"}],"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沈發惠","蘇巧慧","陳素月","賴惠員","何欣純","林楚茵","趙正宇","黃世杰","吳玉琴","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運鵬","吳琪銘","江永昌","郭國文","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管碧玲"],"mtime":"2024-01-18T17:4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6108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2610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為保障兒少權益，使其免於因訴訟費用影響生計，及基於尊重弱勢之精神，修正與現今人權觀念有悖之文字，爰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規定若受訴訟救助人於受救助時為兒少，且會應負擔訴訟費用而影響其生計，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為保障受救助人權益，納入法院依職權發動之規定。同時為確定徵收程序，爰設三個月之期限。（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一）\n二、為符合現今之人權觀念，將「聾、啞人」文字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修正第二百零七條）","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本法第三章第五節之規定，民眾得申請訴訟救助。然即使申請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後，受訴法院仍應依本法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裁判費與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但訴訟救助之受救助人可能為兒少，為保障兒少權益，爰增訂本條，若兒少會應負擔訴訟費用而影響生計時，法院可裁定減輕或免除之。\n\n三、受救助人之兒少身分，以受救助時為準。\n\n四、但客觀上足認為不適當之理由時，不得聲請。\n\n五、為及早確定訴訟費用之徵收程序，爰設三個月之期限。\n\n六、為避免受救助人因故未能聲請損害自身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法官得逕行裁定。","修正":"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時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n\n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n\n受救助人為第一項之聲請顯有困難時，法院得依職權為裁定。"},{"現行":"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6-06-修正:271","說明":"「聾、啞人」等用語存於法律與當今尊重弱勢及身心障礙者之潮流不符，爰參考既存法律，以「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替代之。","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