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2070205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15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32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200"}],"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德福","廖婉汝","曾銘宗","吳怡玎","李德維","翁重鈞","溫玉霞","謝衣鳯","林思銘","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吳斯懷","洪孟楷","林奕華"],"mtime":"2024-01-18T17:48: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26","last_time":"2023-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5","會期":3,"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6123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6123","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鑑於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為因地制宜而賦予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之權利，然實施以來，僅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等極少數縣市訂有差別稅率外，其餘地方仍未具體落實執行上開條例規定，以致多房擁有者未擔負應有稅負而有礙居住正義。茲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抑制炒作房地產，在囤房稅等抑制炒作房地產方式未能取得社會共識以及時修法前，宜由中央統一規範非自住房屋稅率。爰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政部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住家用房屋」規定，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03年6月29日訂定頒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認定標準，並將自住房屋定義為所有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之合計三戶以內住家用房屋，課徵1.2%稅率在案。\n二、茲因前揭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末句授權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除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將第四戶以上房屋視為「非自用」而按2.4%稅率課徵外，僅台北市將第六戶以上每戶按3.6%稅率課徵，而宜蘭縣則規定非自住房屋在三戶至七戶者，每戶適用之稅率為2%，第八戶以上每戶課徵3.6%稅率；至於其他縣市（例如：台中市及高雄市等）則多訂定第四戶以上非自住房屋每戶按1.5%稅率課徵。\n三、有鑑於各縣市訂定稅率未必落實量能課稅之精神，以及「非自住房屋」之稅率混亂不明，雖然地方發展各有不同，仍有由中央統一規範非自住房屋稅率之必要。何況，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1家戶歸戶持有房屋情形，據109年度全國房屋稅籍家戶歸戶統計表，每一家戶持有總房屋數量及所占比率如次：\n\n依上述每一家戶持有房屋，在三戶以下房屋約計633萬間，約占92.9%，如符合財政部訂定之自住房屋認定標準者可適用1.2%。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戶約計48萬間，約占7.1%，依目前地方政府稽徵實務多依1.5%課徵，並未落實訂定差別稅率，違反漲價歸公之精神及居住正義，而有修正之必要。\n四、另鑒於現行房屋稅之課稅基礎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根據建材、地段、房屋所處商業交通狀況及各類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情形，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再由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評定課稅房屋現值。雖然落後地區之課稅基礎應低於繁榮地段，然則現制已可透過城鄉差距合理評定每戶房屋之課稅現值。因此，房屋稅既係依據「房屋現值」與「稅率」計算，已足反應城鄉發展之差異。\n五、茲為落實「居住正義」與「漲價歸公」之民主精神，宜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爰擬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非自住房屋稅率為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持有第四戶、五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二課徵；持有第六、第七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四課徵；持有第八、九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三課徵，持有十戶房屋以上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課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14-05-20-修正:5","說明":"一、財政部公布109年全國房屋稅籍家戶歸戶統計，個人全台共計有681萬房間，持有3戶以下房屋者計633萬約占92,9%；持有4戶以上房屋者，計48萬間，約占7.1%。\n\n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徵，其他供住家用房屋者修正為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並按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數量訂定差別稅率。","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一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持有第四戶、第五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二課徵；持有第六戶、第七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四課徵；持有第八戶、第九戶房屋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三課徵，持有十戶房屋以上者按每戶之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課徵。\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5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