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林岱樺","羅致政","賴惠員","陳素月","林宜瑾","蘇治芬","鄭運鵬","吳琪銘","郭國文","趙正宇","邱議瑩","吳秉叡","張廖萬堅","鍾佳濱","王美惠","莊競程","蔡易餘","羅美玲","許智傑"],"mtime":"2024-01-18T17:42: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6126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6126","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雖已明定虐待或是殺害動物之相關罰則以遏止虐殺動物之情形，惟類似事件仍層出不窮，顯見現行法規處以徒刑、拘役、罰金等裁罰方式仍難以確實達到保護動物之目的。為確保本法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精神能夠加以落實，除以消極地以刑罰來遏止犯罪之外，更應積極地從根源矯正施虐者的偏差行為，強制其接受心理輔導及相關治療，爰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雖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修正時加重虐待動物之罰則以強化遏阻力道，惟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斷發生，現行法規裁罰恐難以落實本法保護動物之良善立意。\n二、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對於動物施虐之行為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心理學者Frank Ascione對虐待動物定義為「施虐者將自我的挫折和人生的不滿轉移到動物身上」；學者Hensley及Tallichet等人在2009年的人際暴力期刊中對261名受刑犯作調查，發現超過一半以上的受刑人都曾經虐待過動物。顯見施虐者習慣將不滿轉移到其他對象身上，在日後甚至可能會因情緒控管不佳及反社會人格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n三、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強制觸法情節嚴重者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措施及治療，藉醫療協助來導正其行為，藉由裁罰與治療雙管齊下的進行，期能更有效地嚇阻、預防虐待動物之劣行再次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本法第二十五條雖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加重虐待動物之罰則以強化遏阻力道，惟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斷發生，現行法規裁罰恐難以落實本法保護動物之良善立意。\n\n二、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動物虐待之施虐者，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心理學者Frank Ascione對虐待動物定義為「施虐者將自我的挫折和人生的不滿轉移到動物身上」；學者Hensley及Tallichet等人在2009年的人際暴力期刊中對261名受刑犯作調查，發現超過一半以上的受刑人都曾經虐待過動物。顯見施虐者習慣將不滿轉移到其他對象身上，在日後甚至可能會因情緒控管不佳及反社會人格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n\n三、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強制觸法情節嚴重者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措施及治療，藉醫療協助來導正其行為，藉由裁罰與治療雙管齊下的進行，期能更有效地嚇阻、預防虐待動物之劣行再次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