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七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賴惠員","鄭運鵬","沈發惠","何欣純","吳玉琴","吳琪銘","湯蕙禎","黃世杰","蘇巧慧","李昆澤","江永昌","羅美玲","管碧玲","陳素月","林楚茵","趙正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王美惠"],"mtime":"2024-01-18T17:42: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6127號","laws":["04528"],"提案編號":"243委2612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為貫徹保障弱勢兒少之意旨，爰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之修正，提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七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二條明定「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之修正，其新增之減免訴訟費用之規定，於施行前發生之訴訟費用亦適用。然該條修正對訴訟費用之徵收定有期限，故可能發生新法施行後，聲請期間已屆或經過部分之情事。爰配合修正本法，對施行前發生之訴訟費用另定期間，惟已繳納者不適用之。（新增第四條之七）\n二、明定本次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4528","law_nam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七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之修正意旨，貫徹對兒少之保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施行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之訴訟費用，應依本條另定聲請期間。以避免兒少實際上欲依修正後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聲請，然聲請期間已屆滿或部分經過之情形。\n\n三、於第二項明定訴訟費用若以清償，則不得聲請，無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修正":"第四條之七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n\n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28:04528:2020-12-30-修正:19","說明":"增訂第十一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