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吳斯懷","廖婉汝","翁重鈞","孔文吉","吳怡玎","費鴻泰","林思銘","陳雪生","馬文君","溫玉霞","鄭麗文","林文瑞","李德維","鄭正鈐","曾銘宗"],"mtime":"2024-01-18T17:43: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6131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6131","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疫情嚴峻，兩岸情勢不明朗，赴陸國人每每受限於入出境防疫政策，自由返臺經常發生困難。如在大陸居住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最嚴重者將停發年金，恐侵害我國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及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權所衍伸之財產權。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疫情嚴峻，兩岸情勢不明朗，滯陸之我國人民能否、何時能返台，滯陸之我國國人，無從依自己之意願返台。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卻規定，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一年合計逾183天，應將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申請改為一次發給，否則將停止領受之權利。為善盡社會福利國家照顧人民退休生活之義務，因防疫無法返台而不符相關規定之退休（伍、職）人員，其改申請一次發給及停止受領之規定，應停止適用。爰此，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n\n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n\n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n\n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41","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規定，若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一年合計逾183天，應將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申請改為一次發給，否則將停止領受之權利。自疫情爆發以來，兩岸情勢不明朗，滯陸之我國國人無從依自己之意願決定返台。據此限制退休金受領權利，並不合理。爰此增訂本項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後六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退休（伍、職）人員之事由，而無法返回臺灣地區者之情形，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應停止適用。","修正":"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n\n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n\n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n\n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五項之規定，於以下情形不適用之：\n\n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後六個月內。\n\n二、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退休（伍、職）人員之事由，致退休（伍、職）人員有法律或事實上之原因無法返回臺灣地區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