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308/11240013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308/11240013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308/11240013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308/11240013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及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43: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孔文吉","吳斯懷","廖婉汝","曾銘宗","鄭麗文","洪孟楷","吳怡玎","費鴻泰","陳雪生","林思銘","溫玉霞","馬文君","翁重鈞","林文瑞","李德維"],"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3-04-26","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6","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26132號","laws":["05126"],"提案編號":"1603委26132","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鑑於海岸巡防法以及海洋委員會等相關組織法已經修正，爰將所涉及相關法令應予以配合修正；另針對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律定使用器械的規範，爰提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岸巡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n二、行政院實施組織改造，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設立海洋委員會，修正相關規定，以合時宜。另因應海岸巡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並定義海岸巡防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爰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n三、臺海週邊局勢緊張，島嶼主權爭議頻生，海巡機關任務不斷的增加，面對的挑戰日趨複雜，不再僅僅執行海上治安維護、人道救援等，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器械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遂行國土防衛之責。","對照表":[{"law_id":"05126","law_name":"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說明":"海岸巡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授權依據條次調整，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現行":"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n\n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2","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n\n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n\n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n\n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四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n\n一、指揮交通。\n\n二、疏導群眾。\n\n三、戒備意外。","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4","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n\n一、指揮交通。\n\n二、疏導群眾。\n\n三、戒備意外。"},{"現行":"第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n\n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n\n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n\n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5","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n\n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n\n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n\n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現行":"第六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n\n一、有抗拒之行為時。\n\n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n\n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n\n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6","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n\n一、有抗拒之行為時。\n\n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n\n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n\n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現行":"第七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n\n一、巡防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n\n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n\n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n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n\n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n\n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7","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七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n\n一、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n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n\n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n\n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n\n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n\n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n\n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現行":"第八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n\n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n\n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8","說明":"一、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n\n二、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核准用砲之權責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修正":"第八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n\n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n\n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現行":"第九條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9","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九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現行":"第十條　巡防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0","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條　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現行":"第十一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1","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一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現行":"第十二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2","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二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現行":"第十三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3","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三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現行":"第十四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4","說明":"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n\n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5","說明":"一、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之。\n\n二、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第三項所列醫療費等修正由海洋委員會核定。","修正":"第十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海巡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n\n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海巡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海巡機關應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海洋委員會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6","說明":"一、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臺灣週邊海域棲地複雜多樣、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作業漁民漁船眾多；海巡機關為維護我國週邊海域秩序，依各海域的漁汛期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艦艇執行護漁專案勤務，並定時執行東、南沙海域之碧海專案勤務，遂行海上治安維護、海上人道救援等等任務。惟臺海週邊局勢緊張，島嶼主權爭議頻生，海巡機關任務不斷的增加，面對的挑戰日趨複雜，不僅執行海上治安維護，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器械應不受本條例規範，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n\n海巡機關負責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器械不受本條例規範。"},{"現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5126:05126:2003-06-06-制定:17","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