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7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8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李德維","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許淑華","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溫玉霞","吳斯懷","林思銘","廖婉汝","林文瑞","賴士葆","吳怡玎","鄭正鈐","費鴻泰","徐志榮","鄭麗文"],"mtime":"2024-01-18T17:43: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139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613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李德維、洪孟楷、楊瓊瓔等18人，鑒於當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誘因略有不足，以致民間企業對各級運動賽事、產業之投資有限，為提升民間企業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藉此擴大對運動產業之投資，強化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之捐贈設置專戶，而營利企業透過前項專戶之捐贈時，於一定額度內得減除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優惠，以提升營利企業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藉此促進我國運動產業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吸引營利企業挹注資源於國內運動產業，以此擴大對國內運動產業之投資及發展，爰於增訂條文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與業餘運動業。\n二、為提供營利事業相較於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更強之捐贈誘因，於增訂條文第二項明定透過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兩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兩百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若與捐贈企業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該捐贈金額百分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三、為使國家重點推動之運動政策順利推行，爰於增訂條文第三項明定營利企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其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額度之限制。\n四、為避免增訂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企業之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稅務收入，爰於第四項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且為免資源分配不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五、考量本增訂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事業較高之租稅優惠，從而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故營利事業之捐贈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定或專案核准，爰於第五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關機關會同財政部訂之。\n六、為使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健全發展，爰於增訂條文第六項明定應提撥不低於每年專戶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用於運動人才培育、訓練及轉職，以保障運動人才之權益。\n七、《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增訂條文第七項中明定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二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實施期限為十年。","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為吸引營利企業挹注資源於國內運動產業，以此擴大對國內運動產業之投資及發展，爰於增訂條文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與業餘運動業。\n\n三、為提供營利事業相較於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更強之捐贈誘因，於增訂條文第二項明定透過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兩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兩百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若與捐贈企業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該捐贈金額百分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四、為使國家重點推動之運動政策順利推行，爰於增訂條文第三項明定營利企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其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額度之限制。\n\n五、為避免增訂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企業之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稅務收入，爰於第四項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且為免資源分配不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六、考量本增訂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事業較高之租稅優惠，從而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故營利事業之捐贈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定或專案核准，爰於第五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關機關會同財政部訂之。\n\n七、為使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健全發展，爰於增訂條文第六項明定應提撥不低於每年專戶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用於運動人才培育、訓練及轉職，以保障運動人才之權益。\n\n八、《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增訂條文第七項中明定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為二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實施期限為十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額度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前項專戶應用於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相關運動人才培育，其比率不得低於每年專戶總額之百分之二十。\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二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