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邱志偉"],"連署人":["沈發惠","羅美玲","何欣純","蔡易餘","林岱樺","王美惠","湯蕙禎","陳明文","郭國文","陳亭妃","鍾佳濱","蘇治芬","羅致政","陳歐珀","吳思瑤","吳玉琴","陳椒華"],"mtime":"2024-01-18T17:43: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6143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26143","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邱志偉等19人，有鑑於現行調解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僅會被裁定三千元罰鍰，許多辯護人都會讓當事人不去調解，將三千元視為訴訟案件成本，使得調解無法發揮作用，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比照民事訴訟法中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之金額，從三千元提高到三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司法院統計顯示，高地院民事（不含家事）調解（含移付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件數占所有調解不成立件數比例平均為24.53%，顯見當事人不出席調解是目前調解破局的主因之一。\n二、現行無故不出席調解的罰鍰對當事人根本不痛不癢，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然而調解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之罰鍰。兩者罰鍰相差10倍之多，查民事訴訟法相關處罰中，僅有本條處以3千元罰鍰，是所有處罰中最輕，因此往往使當事人忽略調解程序，導致調解程序被架空，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n三、查民事訴訟法第409條有關無故未到調解之處罰，最初於中華民國23年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訂定，得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而當時在同法第303條亦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得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於民國23年時兩者罰鍰金額並無差異，卻於民國88年及民國89年分別調整罰鍰上限，形成了現在相差十倍的窘境，因此將兩者重新調整為相同罰鍰上限。","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百零九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n\n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說明":"一、現行處罰為三千元，往往被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是訴訟成本，而選擇不出席調解，望透過罰鍰增加，以求調解程序能更加發揮作用。\n\n二、過去證人經傳喚無故未到之罰鍰與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兩者罰鍰金額相同，因此修正金額參考現行民事訴訟法四百零九條，遂將本條罰鍰金額從三千元調整為三萬元。","修正":"第四百零九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n\n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