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蔡易餘","蘇治芬","陳歐珀","沈發惠","林岱樺","陳明文","陳亭妃","羅致政","郭國文","羅美玲","王美惠","賴惠員","何欣純","鍾佳濱","吳思瑤","湯蕙禎","范雲","陳椒華","吳玉琴"],"mtime":"2024-01-18T17:43: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14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144","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係為了法院避免犯罪嫌疑人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過去亦曾發生犯罪被告被裁定交保，卻在起訴期間再度犯案，為了讓法院能夠充足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重複犯罪甚至報復告訴人的可能，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讓自訴人或告訴人得對是否羈押陳述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年發生的高雄少女綁架案羅姓主嫌，曾於2件性侵案起訴後，被法院認定為沒有再犯同一犯罪行為之虞，因此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然在後續羅姓主嫌又再度引發高雄少女綁架案。顯見現行法院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反覆實行同一犯罪時，無法做出精確的判斷。\n二、現行被告於羈押審查時，僅會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律師之意見。但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審酌，會切身關係到被害人之人身自由與安全，被告有沒有可能會再度犯案，甚至自訴人或告訴人是否會遭到報復，都與羈押與否息息相關，若不給予自訴人或告訴人參與羈押裁定的機會，將無法全面判斷被告重複犯案的可能性，因此若是自訴人或告訴人願意出面陳述意見，法院應聽取其意見，以做出最全面的判斷。","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7-修正:133","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現行羈押之裁定僅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若是自訴人或告訴人願意出面表達意見，法院應聽取其意見，以獲取最完充足的資訊，做出最適當的判決。","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n\n法官為第一項之羈押決定前，得命自訴人或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