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林文瑞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羅明才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1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邱臣遠"],"連署人":["蔡壁如","楊瓊瓔","廖婉汝","陳椒華","高虹安","蘇震清","鄭運鵬","陳亭妃","許淑華","蔡易餘","溫玉霞","陳歐珀","游毓蘭","林文瑞","翁重鈞","張其祿","賴香伶","邱議瑩"],"mtime":"2024-01-18T17:44: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15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152","案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鑒於近年來自小客車、遊覽車及各式車輛行駛於國道或快速公路時，事故事件頻傳，且酌參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108年所發生之重大車禍事故，其駕駛及乘客未繫有安全帶之死亡率係繫妥安全帶者之21.41倍；且監察院有關蝶戀花事件所作成之106年交正0006結案報告，亦有敦促交通部應提出增訂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客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未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可知現行法應有修正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但書均以「營業用大客車」作為規定，然而依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汽車類型中尚有客貨兩用車種類，依同規則第三款之定義亦可作為營業用途，為避免現行法規存有疏漏，爰修正現行法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但書之規定。\n二、併參現行法本條第三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以及「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可知，四歲以上之駕駛或乘客於其車行駛時應繫妥安全帶；四歲以下且體重為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則應乘坐安全座椅，現行本法對於應乘坐安全座椅之幼童定義應有補充規定之必要，故參「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爰將現行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補充；末者，查四歲以下幼童跟隨家長乘坐客運之情形在所多有，考量其乘車安全之風險應與乘坐一般自小客車輛無異，亦應有保護必要，爰修正第三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2","說明":"一、參現行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除客車之外，尚有客貨兩用車可作為營業用途，而現行法本條第一項規定僅以營業用大客車為規定，應有立法疏漏，爰參照道路安全規則修正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之規定。\n\n二、現行本法第三項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時應安置安全座椅，然並未就幼童及安全座椅設有規範，爰參現行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本法第三項規定，以提升法律明確性。\n\n三、另為考量安全座椅之備置成本且酌參客運業者提供運送服務時，於平面道路發生因車禍事故而致乘客拋飛車外之意外機率，遠低於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情形，為避免對客運經營業者課予過苛之義務，有關客運業者備置安全座椅之義務，擬以其當次提供服務之路線有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為限。","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汽車附載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客車經營業者如其提供服務之路線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應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置備安全椅設備供消費者租用，並向其為必要之說明或協助。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