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曾銘宗","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張育美","陳雪生","楊瓊瓔","許淑華","林德福","陳以信","萬美玲","吳斯懷"],"mtime":"2024-01-18T17:44: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15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6156","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為因應產業結構改變、就業不穩定的情形增多、受僱者轉換職場的機會增加、個人職涯規劃的多元性、各職域間的流動需求增加，各社會保險與退休（伍）金制度應設計「保留年資」規定，讓受僱者可以在未達請領年齡前，離職轉任不同職域工作後，於法定起支年齡再開始請領其原有職業別年金；或在不同職域工作「年資併計」，以滿足領取年金的最低年資條件，無須為了取得年金領取權而於退休前再回任原工作。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讓被保險人於各社會保險間跨職域流動，保障其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權益，增訂老年年金給付之年資併計及年金分計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產業結構改變、就業不穩定的情形增多、受僱者轉換職場的機會增加、個人職涯規劃的多元性、各職域間的流動需求增加，各社會保險與退休（伍）金制度應設計「保留年資」規定，讓受僱者可以在未達請領年齡前，離職轉任不同職域工作後，於法定起支年齡再開始請領其原有職業別年金；或在不同職域工作「年資併計」，以滿足領取年金的最低年資條件，無須為了取得年金領取權而於退休前再回任原工作。\n二、查現行條文第二項已定有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經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者，得於六十五歲時請領本保險年資部分之老年年金給付。\n三、鑑於國家年金改革規劃各社會保險採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政策方向，且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於不同職域保險間互為流動，具有不同社會保險之年資，為保障是類人員未來年老退休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權益，增訂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經併計公保、軍保及農保等相關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並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時，得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四、讓被保險人於各社會保險間跨職域流動，保障其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權益，增訂老年年金給付之年資併計及年金分計機制。","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查現行條文第二項已定有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經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者，得於六十五歲時請領本保險年資部分之老年年金給付。鑑於國家年金改革規劃各社會保險採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政策方向，且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於不同職域保險間互為流動，具有不同社會保險之年資，為保障是類人員未來年老退休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權益，增訂第一項定明，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經併計公保、軍保及農保等相關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並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時，得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n二、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公平性，爰增訂第二項定明被保險人於不同社會保險年資如有已領取老年給付、退伍給付等情形，其保險年資已結清，不得重複併計年資。\n\n三、基於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金者，其老年經濟生活已受相當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一項年資併計之規定。有關月退休金之範圍，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內涵為準（包含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法、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規所定按月領取之退休金）。至被保險人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月退休金者，仍得適用併計年資之規定。\n\n四、為保障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既有權益不受影響，爰增訂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被保險人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仍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擇優發給。\n\n五、配合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增訂，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五項及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十五年，不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在併計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者，得向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但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前項老年年金給付年資：\n一、已請領本保險老年給付。\n二、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養老、退伍給付或退費。\n三、已請領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年資之補償金。\n四、已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n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職、伍）給與者，不適用第一項併計年資之規定。\n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退保，於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標準，依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