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蘇震清","陳歐珀","王美惠","湯蕙禎","蔡易餘","賴惠員","吳玉琴","邱泰源","陳秀寳","莊競程","何志偉","許智傑","劉建國","管碧玲","黃秀芳","劉櫂豪"],"mtime":"2024-01-18T17:44: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3-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6159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6159","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更改姓名為個人之自由權利，但更名應慎重為之，因其關係到個人所有資料之變更，為避免短期內頻繁更改，增加不必要之行政成本，且可能造成個資管理上空檔與漏洞，引發相關問題，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改名應慎重為之，因其關係到個人所有資料之變更，為避免短期內頻繁更改，增加不必要之行政成本，且可能造成個資管理上的空檔與漏洞，引起相關問題。\n二、更改姓名為個人自由權利，但姓名之更動也連帶影響個人所有權益，除身分證件之更換，其涉及個人之所有資料也需一併更新，故更改姓名應謹慎為之。\n三、基於上述考量，爰修法規定每次改名後，需三年後才能再次申請改名。","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9","說明":"一、改名應慎重為之，因其關係到個人所有資料之變更，為避免短期內頻繁更改，增加不必要之行政成本，且可能造成個資管理上的空檔與漏洞，引起相關問題。\n\n二、更改姓名為個人自由權利，但姓名之更動也連帶影響個人所有權益，除身分證件之更換，其涉及個人之所有資料也需一併更新，故更改姓名應謹慎為之。\n\n三、基於上述考量，爰修法規定每次改名後，需三年後才能再次申請改名。","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改名之翌日起，三年內不得為之。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