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189/11141001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189/11141001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189/11141001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189/11141001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330070300400"}],"議案名稱":"「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何志偉","許智傑","王美惠","陳素月","吳玉琴","吳琪銘","洪申翰","蔡易餘","湯蕙禎","莊競程","江永昌","賴惠員","羅美玲","莊瑞雄","劉建國"],"mtime":"2024-01-18T17:44: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2-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26160號","laws":["01415"],"提案編號":"1301委26160","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有鑑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關於現役軍人「婚姻之保障」及「薪餉所得免稅」之相關規定，業因時空環境變遷，且原所依據之法律已廢止或修正，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刪除相關條文規定，以符合實際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其所依據之法律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軍人婚姻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於民國94年12月7日公布廢止，致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時已無所附麗。且因婚姻關係純粹屬私領域事項，亦為人民私領域生活核心，公權力本不宜介入，何況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之婚姻，與軍人保障國家安全並無必然關係，反而可能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故宜將現役軍人之婚姻事項回歸民法為妥，爰刪除第十二條之規定。\n二、現行軍人及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其依據之法律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然該條文因「時空環境變遷，且基於憲法「人民有納稅義務」之規定，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101年1月1日施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實應配合修正，爰刪除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415","law_name":"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本條規定原依據之法令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以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廢止。\n\n三、婚姻關係屬私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n\n四、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婚姻，與軍人保衛國家安全間無必然關係。","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本條規定原依據法律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惟該條文因「時空環境變遷」且有違憲法「人民有納稅義務」之規定，於民國100年修正刪除。","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