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7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8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國書","張廖萬堅","林宜瑾","賴品妤"],"連署人":["林俊憲","陳秀寳","莊瑞雄","鍾佳濱","陳柏惟","陳素月","邱泰源","管碧玲","陳明文","沈發惠","莊競程","賴惠員","洪申翰","劉櫂豪"],"mtime":"2024-01-18T17:42: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163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616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林宜瑾、賴品妤等18人，鑑於我國公營事業長期投入資源推動運動產業之發展，但礙於目前國營事業法令之限制，國營事業球隊在運動專業人才聘用以及獎金、資金挹注流動窒礙難行，球隊難以獲得良善治理及發展，導致職業化發展過程中遇到瓶頸。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之發展，授權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成立法人或公司投資或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並聘任專業經理人員，且不受國營事業相關法規之限制，爰提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職業運動業與業餘運動業之定義與分立尚未確立，惟不論職業或業餘運動之頂級聯賽皆屬運動職業化之進程及目標，爰修正職業運動產業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符合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類別項目用語。\n二、鑒於我國公營事業長期肩負國內頂級聯賽發展之企業社會責任，考量國內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國際運動發展之法人化、專業化趨勢。第一項增列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成立法人或公司進行投資或捐贈，並規定投資額度以一億元為上限；增列第二項，由公營事業或各級政府依本條第一項所成立之球隊，應聘用運動產業專業人員，相關經營規定及人事聘任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範之限制。\n三、另為增加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意願，爰修正第三項，將獎勵辦法改為獎助辦法，以鼓勵更多資源投入運動產業。","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有鑑於職業運動業與業餘運動業之定義與分立尚未確立，惟不論職業或業餘運動之頂級聯賽皆屬運動職業化之進程及目標，爰修正職業運動產業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符合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類別項目用語。同項增列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成立法人或公司進行投資或捐贈並規定投資額度以一億元為上限之文字。\n\n二、新增第二項，鑒於我國公營事業長期肩負國內頂級聯賽發展之企業社會責任，考量國內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國際運動發展之法人化、專業化趨勢，爰修正球隊經營需求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範所限制。\n\n三、修正第三項，修正獎勵辦法為獎助辦法，增加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意願。","修正":"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成立法人或公司進行投資或捐贈，單一運動項目之投資或捐贈額度以一億元為上限。\n\n前項因公營事業與各級政府投資或捐贈成立之球隊，應以法人或公司經營之，並應聘用運動產業專業人員，而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及公營事業章程之規範。\n第一項投資之獎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