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2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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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以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相關權益，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n\n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飛行器。\n\n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n\n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n\n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n\n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及發射實施涵蓋範圍。"},{"說明":"為順利推動國家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定明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增訂":"第四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說明":"明定主管機關職掌。","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訂。\n\n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三、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n\n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n\n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n\n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n\n七、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n\n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說明":"明定從事太空發展必須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增訂":"第六條　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說明":"明定從事太空發展之原則。","增訂":"第七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n\n二、第二項明定從事太空活動所需之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規定之土地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增訂":"第八條　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n\n發射場域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說明":"明定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以獲得國民之理解與支持。","增訂":"第九條　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n\n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n\n三、第三項明定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增訂":"第十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n\n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n\n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前，應先辦理登錄，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實施。\n\n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許可之程序、廢止許可事由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四、第四項明定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增訂":"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發射場域應由主管機關協助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所需用地進行設置，並提供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使用。\n\n二、第二項明定發射場域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第四條之專責法人負責營運及管理。\n\n三、第三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設置發射場域，須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對權益受限制者，應視限制程度給予適當之補償及回饋。\n\n四、第四項明定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所需用地。\n\n前項發射場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n\n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若為執行政府資助計畫而取得之資訊，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歸屬及管理；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所取得之資訊，為利太空產業發展，仍應歸屬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n\n二、第二項明定前項資訊或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影響重大之情形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以兼顧國家及公共利益。\n\n三、第三項明定第二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n\n前項資訊或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n\n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n\n二、涉及國家安全。\n\n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n\n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中央政府應推動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之相關事項。","增訂":"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中央政府應推動下列事項：\n\n一、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n\n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n\n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及國際接軌。\n\n四、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n\n五、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n\n六、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n\n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令發生太空事故時應採取之必要處置措施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三、第三項明定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五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定一項明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就發射所涉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提供充分之保障。\n\n二、第二項明定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並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訂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增訂":"第十六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n\n前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說明":"明定參與太空活動者所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最高限額，但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惟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增訂":"第十七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n\n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n\n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說明":"明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增訂":"第十八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罰　　則"},{"說明":"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增訂":"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增訂":"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增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