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5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31/11024015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林文瑞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羅明才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1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謝衣鳯","孔文吉","李德維","賴士葆","呂玉玲","曾銘宗","吳斯懷","張育美","萬美玲","陳玉珍","林文瑞","溫玉霞","林奕華","林為洲","徐志榮","游毓蘭"],"mtime":"2024-01-18T17:44: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16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16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並未明文要求大型車輛後座乘客全面強制使用安全帶，導致近年多起發生於高危險之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及山區等路段之大客車交通事故之重大人員傷亡結果。為維護乘客安全，降低交通事故之乘客傷亡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然並未強制汽車行駛於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等大型車輛後座四歲以上之乘客應強制使用安全帶。\n二、惟近年來國道大客車死亡事故頻傳，民國一○六年二月蝶戀花旅行社於國道五號之事故導致三十三名乘客死亡，十一名乘客重傷。同年六月國道客運事故又造成六名未繫安全帶之乘客死亡。民國一一○年三月，蘇花公路發生遊覽車撞擊山壁事故，再度造成六名未繫安全帶之乘客死亡，三十九名乘客輕重傷，皆為歷年來大客車行經高危險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及山區道路，發生事故時，乘客因未繫安全帶造成之嚴重死傷案件，顯見大客車等大型車輛乘員安全須受重新檢視。\n三、根據交通部之調查，國道車禍之死亡案件逾百分之六十五與乘客未繫妥安全帶有關，又根據日本之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時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死亡率為繫安全帶之十四點三倍。另有國外研究顯示，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在交通事故中之存活率為未繫妥安全帶之二倍，車輛後排乘客者未繫安全帶之事故死亡率為繫安全帶者之三倍，顯示乘車繫妥安全帶之重要性。故落實使用安全帶可降低乘員之傷亡率。且大客車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因大量乘載人員及具道路駕駛高風險性，更應納入強制乘客繫安全帶之規定，以填補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漏洞，杜絕憾事一再發生。\n四、有鑑於國外立法例早已強制大型車輛乘客必須繫安全帶，而國內現行法並未針對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全面加以規範，造成大型車輛乘客之高乘車安全風險。爰提案將「汽車行駛於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強制規定納入現行條文，以有效降低車禍發生時因乘客未繫安全帶所導致之人員重大傷亡。","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根據交通部之調查，國道車禍之死亡案件逾百分之六十五與乘客未繫妥安全帶有關，又根據日本之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時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死亡率為繫安全帶之十四點三倍。另有國外研究顯示，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在交通事故中之存活率為未繫妥安全帶之二倍，車輛後排乘客者未繫安全帶之事故死亡率為繫安全帶者之三倍，顯示乘車繫妥安全帶之重要性。故落實使用安全帶可降低乘員之傷亡率。且大客車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因大量乘載人員及具道路駕駛高風險性，更應納入強制乘客繫安全帶之規定，以填補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漏洞。\n\n三、爰增訂「汽車行駛於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強制規定，以有效降低車禍發生時因未繫安全帶導致之重大人員傷亡。","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5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