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6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41/110430074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41/11043007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41/11043007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741/11043007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35-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3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10050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1400"}],"議案名稱":"「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3: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33號政府提案第17426號","laws":["01014","01481","07206"],"提案編號":"233政17426","對照表":[{"law_id":"01014","law_name":"國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n\n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n\n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n\n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n\n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n\n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n\n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n十、建軍之整合評估。\n\n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n\n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n\n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n\n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law_content_id":"01014:01014:2012-11-23-全文修正:2","說明":"一、為配合國防部組織及業務調整，並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防衛後備動員署），爰刪除現行第九款，將「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事項，移由該署辦理。\n\n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五款及第十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款；現行第六款及第七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四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n\n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n\n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n\n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n\n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n\n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n\n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現行":"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law_content_id":"01014:01014:2012-11-23-全文修正:6","說明":"為使後備組織平時戰時結合，及幕僚機制事權統一，國防部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爰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並將現行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備指揮部之動員機制及人力予以整合，移由該署統籌運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並提升後備戰力。","修正":"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n\n五、防衛後備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現行":"第八條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n\n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law_content_id":"01014:01014:2012-11-23-全文修正:8","說明":"一、為配合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成立，該後備指揮部移編至該署，並鑒於國防部已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整合現有資通電部隊，於該部參謀本部設資通電軍指揮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資通電安全及不對稱戰力發展，將該指揮部改隸屬該部直屬軍事機構，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後備指揮部」，並增列「資通電軍指揮部」。\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n\n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law_id":"01481","law_name":"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n\n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n\n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n\n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n\n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n\n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n\n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n\n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n\n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law_content_id":"01481:01481:2012-11-27-制定:2","說明":"一、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爰修正現行第十三款，並將其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n\n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二款整併至第一款；將現行第五款、第六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整併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n\n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n\n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n\n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n\n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n\n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n\n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law_id":"07206","law_name":"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署之設立目的。","增訂":"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n\n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n\n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n\n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說明":"一、本署內部單位之設立。\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為本條規定，作為本署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增訂":"第三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說明":"為配合本署所屬機構、部隊須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本署得設機構及部隊，且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以完成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動員整備事項，爰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增訂":"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說明":"本署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增訂":"第八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6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