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60701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2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09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4100"}],"議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3: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政府提案第17427號","laws":["02815","02817","02818","02819","01085"],"提案編號":"1021政17427","對照表":[{"law_id":"02815","law_name":"科技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組織法","說明":"一、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1","說明":"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n\n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業務。","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發展科學園區。\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2","說明":"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酌修本會掌理事項。","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n\n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n\n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n\n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n\n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n\n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n\n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會首長之職稱與副首長之人數及職稱。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n\n二、新增第二項，定明委員會委員人數、組成方式。","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現行":"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4","說明":"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5","說明":"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6","說明":"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第一項「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7","說明":"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n\n二、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8","說明":"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現行":"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9","說明":"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修正":"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1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且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修正":"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2817","law_name":"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9-11-26-全文修正:1","說明":"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9-11-26-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2818","law_name":"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9-11-26-全文修正:1","說明":"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9-11-26-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2819","law_name":"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9-11-26-全文修正:1","說明":"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9-11-26-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1085","law_name":"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說明":"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監督機關之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n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n\n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law_content_id":"01085:01085:2014-01-07-制定:15","說明":"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現行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n\n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n\n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現行":"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n\n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n\n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n\n第十三條第一項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說明":"一、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列為第一項。考量利衝法第十四條已有特定交易行為禁止規定，爰修正前段，定明利益衝突迴避事項依利衝法辦理。又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n\n二、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已有排除禁止之規定，較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嚴格，該但書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並配合刪除現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n\n三、現行第十四條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n\n四、利衝法針對違反該法已定有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定明違反利衝法時依該法處罰及監督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又現行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後段。","修正":"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n\n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n\n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n\n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n\n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n\n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n\n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n\n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n\n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n\n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n\n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n\n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n\n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n\n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n\n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n\n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085:01085:2014-01-07-制定:19","說明":"一、第三項第七款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n\n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n\n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n\n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n\n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n\n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n\n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n\n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n\n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n\n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n\n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n\n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n\n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n\n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085:01085:2014-01-07-制定:20","說明":"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60701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