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費鴻泰"],"連署人":["謝衣鳯","鄭麗文","洪孟楷","李德維","呂玉玲","吳怡玎","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曾銘宗","陳玉珍","林德福","鄭正鈐","游毓蘭","吳斯懷"],"mtime":"2024-01-18T17:45: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6172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6172","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就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明定，緩召對象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但該項目內並未包含幼兒園階段教師以及幼兒園階段之教保員，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提案修法，增列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教師、教保員）納入緩召對象之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為當前國家重要教育政策推展方向，在少子女化的影響下，幼兒照護與教育的品質日益重要。依據教育部統計，2-6歲幼兒的在學率（含公私立幼兒園）已接近7.5成，其中5歲更高達9.8成，顯見社會對幼兒教育之重視。\n二、幼兒園內的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常於學期當中收到教育召集令，幼兒園男性教保服務人員的教召，已影響幼兒教育之品質，近來更因許多男性投入幼兒教育工作（民國100年130位，民國108年855位），也時有同一班級中兩位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同時被教召之狀況，均影響幼兒教育之課程連貫性，對照國民教育階段與高中職階段男性教師免教召的制度，幼教現場則因教召制度而不穩定。\n三、查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明定緩召對象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但該項目內並未包含幼兒園階段教師以及幼兒園階段之教保員，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提案修法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教師、教保員）納入緩召對象之中。","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6-05-03-修正:51","說明":"一、幼兒教育為當前國家重要教育政策推展方向，在少子女化的影響下，幼兒照護與教育的品質日益重要。依據教育部統計，2-6歲幼兒的在學率（含公私立幼兒園）已接近7.5成，其中5歲更高達9.8成，顯見社會對幼兒教育之重視。\n\n二、幼兒園內的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常於學期當中收到教育召集令，幼兒園男性教保服務人員的教召，已影響幼兒教育之品質，近來更因許多男性投入幼兒教育工作（民國100年130位，民國108年855位），也時有同一班級中兩位男性教保服務人員同時被教召之狀況，均影響幼兒教育之課程連貫性，對照國民教育階段與高中職階段男性教師免教召的制度，幼教現場則因教召制度而不穩定。\n\n三、查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明定緩召對象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但該項目內並未包含幼兒園階段教師以及幼兒園階段之教保員，為穩定國內幼兒教育階段之教育品質與幼兒學習權益，爰提案修法將幼兒園階段之教保服務人員（教師、教保員）內入緩召對象之中。","修正":"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n四、任教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專任教師、教保員。\n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六、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七、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