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7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7:45: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費鴻泰","洪孟楷","賴士葆","游毓蘭"],"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謝衣鳯","李德維","呂玉玲","林思銘","鄭正鈐","陳玉珍","林德福","鄭麗文","吳斯懷","吳怡玎"],"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3-05-05","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17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174","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洪孟楷、賴士葆、葉毓蘭等16人，鑑於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草案」。\n為嚇阻並防杜考試舞弊情事發生，提高妨害考試罪之相關刑責，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為嚇阻並防杜考試舞弊情事發生，提高妨害考試罪之相關刑責，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