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8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800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45: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費鴻泰","賴士葆","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鄭麗文","李德維","呂玉玲","林思銘","陳玉珍","吳斯懷","謝衣鳯","吳怡玎","林德福"],"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3-05-05","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6","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26175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26175","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賴士葆、洪孟楷、葉毓蘭等16人，鑑於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提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考試之典試倫理，在於公開競爭、公平公正、因應需要及強化法制四大原則。為提高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有效嚇阻並防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提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n一、針對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若有違法舞弊情事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n二、對於違法舞弊導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有求償權，得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31","說明":"一、如有典試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對外洩題時，須依刑事判決確定，始得予處置。\n\n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修正":"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n\n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