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45: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3-05-24","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6","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6183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618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年來管理權人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及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及執行，多有怠惰或故意不為者，亦有因而衍生嚴重災難之情況，為促使管理權人盡其義務，以避免災難之發生，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n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8","說明":"一、為避免管理權人任意關閉及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導致災難發生，除施工及維修外，消防安全設備應不得關閉及影響其使用，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除施工及維修外，不得關閉及影響其使用；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n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11","說明":"一、現行第一項雖明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目前檢修後之結果，惟多有檢而不修、單純將檢查結果報請備查之狀況，致增加消防機關複查之人力耗費。為促使管理權人適時委託檢查及修繕消防安全設備，應使其於消防設備檢修完竣後，始得將檢修完竣之結果送消防機關備查，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完竣之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n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n\n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5","說明":"一、考量防火管理人之遴選、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報請消防機關核備，與防火管理人依據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業務有間，宜分項規定；又為使公眾或相關人員知悉消防防護計畫內容，消防防護計畫有公開揭示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n\n二、原第二項、第三項項次順延。","修正":"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n\n管理權人應責成防火管理人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n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n\n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於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既有之消防防護計畫未必得完全適用，故於施工前，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爰為第一項。\n\n三、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有公眾出入，若於消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時發生火警，可能導致嚴重傷亡，故有限於非營業時間施工之必要性，爰為第二項。","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n\n前項情形，致消防安全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應於非營業時間施工。"},{"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一、有鑑於現行規定之罰鍰金額偏低，且須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時始得處罰，致管理權人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多有稽延改善之情況，而難以達到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為有效遏止違規行為，爰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之要件，並適當提高罰鍰金額，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二、第一項之處罰，既已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之要件並提高罰鍰，為避免情輕法重之情況，並促使行為人主動改善，爰參酌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n\n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n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8-12-25-修正:49","說明":"為有效遏止違規行為，罰鍰金額應予適當提高，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並避免損害之發生，於第十三條之一情形發生時，除得即處其管理權人罰鍰外，並應命其停工，爰為本條規定。","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命其停工；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1200/details"}